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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讯问计划范文(优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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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④有关事项,包括应注意的问题,实施计划的措施,以及检查、评比、修改计划办法等。1.、 端正学生写字态度,改变格式不规范,字迹潦草等不良习惯,养成良好的写作习惯。1在学生原有写作的基础上继续提高、锻炼写作的基本能力,达到基本写作要求。

制定讯问计划范文 第1篇

计划格式

计划一般山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即计划的名称。包括制订计划的机关或单位名称、计划的种类名称、适用期限。例如:《定州市周村乡工作计划》,其中“定州市周村乡”是单位名称,“20”是计划适用期限,“工作计划”是计划种类,这三部分构成计划的标题。

2.正文  即计划的主体。一般包括:简单的前言、总的目标任务、制订计划的依据(上级总的要求、本单位情况分析等);指标要求、具体项日;实施的步骤、方法与措施;完成的时间等。正文部分要写清楚“为什么做”(目的依据)、“做什么”(五作、学习任务和要求)、“怎样做”(工作方法、步骤和措施)等。为了条理清楚,计划的正文一般都分条分项地写。

3.结尾  包括署名和日期。要标明制订计划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写清制订计划的年月日,写在正文的右下方,署名在前,日期在后。如果标题中已有制订计划单位名称,这里也可以省略。如计划是呈报上级机关,或下发所属单位的,要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计划的常见形式一般有条文式和表格式两种。

条文式计划是把计划的内容分成若干部分,按照内在的逻辑关系排好顺序,写上序数和小标题。这种形式条理分明,层次清楚,便于贯彻执行。以进度、质量、措施为重点的计划常采用这种形式。

表格式计划是把计划要完成的任务用表格的形式加以罗列有时加以简要说明。这种形式简洁明快,一目了然,可以省去许多相同的词语,便于对照检查。以数据为指标的计划常采用这种形式。

制仃计划的主要环节

计划的制订,可以是自上而下的,即上级先发一个一般性的指标,由下级去具体制订计划。如在制定乡镇工作计划时,可根据县级工作计划的总体思路而制订,村级可依据乡镇的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即先由下级做出初步计划,上级根据下级计划综合成一个整体计划;有的还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修订后制订出较为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

要制订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一般事先都必须做好以下几项r二作:

认真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所要制订计划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出真正符合政策要求的工作计划。

分析制订计划的单位的现实情况。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制订,()不能盲目地提出过高或过低的目标和要求,打击群众的工作积极性。

确定工作方针、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根据党的政策和上级要求并结合实际确定工作方针,明确具体方法和步骤,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听取群众意见,不断完善计划。在计划草案制订后,应在全体群众中宣读并展开讨论,倾听合理意见和建议,使计划得以完善。只有这样,计划才能反映出群众的共同要求,成为共同的奋斗目标。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事物在不断变化,计划中某些要求往往会出现问题,这就需要不断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实际。

注意问题

制订计划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正确估计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量力而行。制订出的计划既要积极,又要切实可行,留有余地。

计划要定得具体明确,便于实施,便于检查。计划中的目

标、任务、指标、措梅、办法、步骤、负责单位等都要写得具体、明确、责任分明。切忌写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无法落实,无法检查。

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计划中必须突出某阶段或环节,抓住中心,使人能够知道某段时期的重点。

拓展阅读:计划的结构与内容和撰写要求

计划的结构与内容

计划的写法投有固定的格式,既可以采用文字叙述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条文或表格的方式,还可以采用条文表格综合式、文件式。前面三种形式的计划可以自由灵活地写;文件式计划一般是以一级组织做出的,是全面的、时限较长的正式成文计划。一个完整的计划,通常包括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

1.标题

计划的标题一般由制定计划的单位名称、计划时限、计划的性质组成,如《x x省成人自考办招生工作计划》。有时,制订计划的单位可以省略,如《关于进行公务员考核的初步设想》。有的单位名称也可写在末尾制订计划日期之前。如果计划还不成熟,需要试行一个阶段以后再进行修改,或者还未经过法定的会议讨论通过,则要在标题后面注上“征求意见稿”、“草案”、“供讨论用”等字样,如《xx市工商局工作计划(讨论稿)》。个人制定的计划,名字不写在标题中,而在正文右下角具名

2正文

在标题下一行空两格起写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阐明制定计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和目的,有时还需简要分析基本情况,说明编制计划的缘由。例如《xx市xxxx年上半年公开招考机关工作人员计划》的前言是:“根据_中央关于在三年内在省市计划单列城市实行国

家公务员的精神,我市特决定1990年上半年公开考试考核选招机关工作人员,充分选拔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到政府机关工作。”这个前言简明扼要地写明了提出计划的依据、时限和目的不同的计划对这些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如无必要,也可以不写这部分,直接写计划事项。

(2)主体。这部分应明确具体的任务、指标及要求,提出具体的工作步骤、方法、措施及必要的注意事项等。它包括做什么、怎样做、什么时候做等内容。

①任务、指标和要求。计划应写明总任务是什么,达到什么指标,下面还可以有分任务,分别达到什么具体指标,即解决“做什么”的间题。这部分的写法上既可以分条分项写,也可以列成表格,或将部分列成表格,作为附件处理。

②步骤与措施。步骤是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及要求。每项任务,在完成过程中都有阶段性,要体现轻重缓急和时间的顺序。措施和方法主要指实现计划目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防护措施以及人力、财力、物力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保证措施,即解决“怎样做”的问题。在这一部分中,也可提供方法,写明奖惩情况,以确保计划的实施。为了眉目清楚,一般都分条分项写。

③完成时间。达到目标的每一程序安排,都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顺序要合理,各环节要相互衔接,要环环相扣,切实可行,即解决“何时做”的问题。

④有关事项,包括应注意的问题,实施计划的措施,以及检查、评比、修改计划办法等。

主体部分内容要写得周密详尽、具体明白。语言应力求简洁通俗、条理清晰。

总之,正文的.写作要回答六个问题,即为什么做、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什么时候做、在哪里做等“六做”.按照这六点来写,就能抓住要领,全面、清楚地把计划制订好。

3结束语

这是计划的辅助、补充部分。可以写一些计划正文不宜写的,如计划制定过程和修改时什么人提出好的意见等;或强调工作中的重点和主要环节;或分析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或展望计划实施的前景,还可以发出号召,激励大家为实现计划而努力。

4.落款

在计划正文的右下方写明制订计划的单位名称(或个人计划的个人姓名)和日期。单位名称如已在标题里出现或已署于标题正下方了,此处可以省略不写。

(二)计划的撰写要求

1要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作为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

在制订计划之前,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任务,牢牢地把握住一段时期的工作重心,并使它具体落实到本单位、本部门

2.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制订计划,要符合客观的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既要创新开拓,又要求真务实,努力把计划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

3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

制订计划时要虚心倾听群众意见,充分体现群众的意志,以调动群众执行计划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4明确具体,切忌空谈

制订计划,从目标的提出到时限的规定以及完成任务的步骤、措施、方法等都要写得明确具体,做到“定事、定人、定时、定量、定质”,以便于落实与执行,也为日后的检查与督促提供了方便。

5重点突出,兼顾一般

计划要突出工作重心,反映当前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各项工作既不能“等量齐观”,也不能只抓一点而忽视其他。必须在确保重点工作的同时,兼顾一般性工作。

拓展阅读:计划的特点是什么?

计划是单位、部门或个人对未来一定时期内要完成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学习等任务拟定目标、内容、步骤、措施和完成期限的一种应用文体。人们通常所说的规划、安排、设想、意见、方案、要点等,均属于计划的范畴。

制订计划是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它用以指导人们按既定的方向和目标努力,可以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人们有了计划就胸有成竹,明白事情的轻重缓急,懂得做什么,什么时候做,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如何趋利避害,增强主动性和有序性。计划规定了完成任务的具体目标、要求、时间进度等内容,有利于实行标准化、正规化管理,有利于督促、检查与指导工作,也利于考核评比,总结提高。

计划有以下显著特点

1.科学性

计划应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有关的法律条文。计划所提出的目标、措施、方法、步骤要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要尊重科学,按辩证法办事。还要注意与上级组织和下级单位的衔接,与前后计划、上下工序的吻合,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合作。

2预见性

“人无远虑,必有近优”.计划的制订者应具有远见卓识,善于思前想后,周密运筹,充分估计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问题及偏差,主动提出预防性的措施,甚至可以订出预案。因此,计划是对事物发展主导趋势的大致情况做出的推断,也是对未来事业设计的蓝图

3可行性

制定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善于将上级的方针、政策、计划和本单位、本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的指标、严密的步骤、正确的方法、得力的措施,做到既先进可靠、切实可行,又要留有余地,切忌急躁冒进的情绪和急功近利的妄想,也要防止僵化保守、无所作为的消极因素。

4.可变性

计划一经批准就要坚持贯彻执行,但在执行中须进一步完善,如果发现原计划的某些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则应及时调整、修改、补充,甚至放弃原计划,重新制订计划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特点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根据内容划分,可分为综合计划、专题计划等;按性质划分,可分为工作计划、生产计划、学习计划、科研计划、军事计划等。

制定讯问计划范文 第2篇

张海燕

摘 要 侦查讯问中,赋予律师在场权一方面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的滋生,增强侦查讯问的透明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会对侦查活动形成干扰。是否建立律师在场制,应做客观全面地论证。

关键词 讯问 律师在场权 犯罪嫌疑人 刑讯逼供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内容主要包括: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以及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律师正式行使刑事辩护权的时间仍是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通行的观点将侦查阶段律师享有的上述权利,称之为“有限的律师帮助权”。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辩护权,有限的律师帮助权中也不包含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但鉴于国内对在立法上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加以理性的分析。

一、主要国家对讯问中律师在场权的法律规定

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均有权在场,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其律师在场。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石,侦查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最脆弱的阶段,因此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均不同程度地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和对他们防御性权利的保障。从对两大法系刑事司法制度的考察来看,两大法系中的多数国家在法律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中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但并不是每个国家在法律上都赋予了律师享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权利,即使赋予了此项权利,其在法律规定上也不尽相同。

美国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例,明确要求侦查官员在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对受到拘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论在指控前或指控后,讯问时都应当有律师在场方为合法。在英国,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后,须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讯问时,有权自始至终地在场。在德国的刑事侦查程序中,在由法官、检察官主持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一般都有权在场,而在司法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辩护律师无权在场。法国的侦查分为初步侦查和预审两部分,在初步侦查阶段,律师在司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无权在场,但在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重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中,律师可以始终在场。预审程序中,未经被告人同意,预审法官将不得对其进行讯问;即使其同意接受讯问,也必须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能生效。意大利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在初步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通知辩护律师在场,否则讯问所得的陈述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俄罗斯1995年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辩护人从被准许参加诉讼时起,……;有权在提出控诉时在场,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调查活动;……。参与侦查过程的辩护人有权向被讯问人提问,并有权对所参加的该侦查行为的记录是否正确和完整提出书面意见。”

无疑,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作为外部监督制约力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防止侦查讯问权的滥用,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合法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制度是没有弊端的。

二、解读律师在场权与刑讯逼供的'关系

刑讯逼供是侦查实践中的一个顽疾。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趋势看,日益走向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这条主线。这对刑事诉讼的特殊阶段―侦查,提出了严峻挑战。笔者认为要全面认识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意义,有必要澄清两个认识误区:其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不等于“反对自证其罪”,在侦查讯问中,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强迫”,没有达到这个程度,犯罪嫌疑人就应有容忍讯问的义务;其二,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的目的在于获取供述或听取其辩解,形成可以在审判中用作证据的讯问笔录或其他证据形式,并且可以借此发现其他证据,而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供述。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旋律中的不和谐音符,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应坚决予以遏制,这是不容置疑的。口供作为重要的证据以及其在侦查破案中的特殊作用,使得各国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仍然十分重视口供的使用,并在讯问程序上不断予以规范,口供的法律地位并不因为现代侦查技术的发展和对于“外部证据”的侧重而受到影响。讯问只是产生刑讯逼供现象的一个环境因素,并不是滋生刑讯逼供的根源,强调律师在场权与遏制刑讯逼供之间的必然性是一个误区,不应因为存在刑讯逼供,就企图削弱讯问的功能,因噎废食不可取。

对于刑讯逼供,笔者以为可以通过以下制度设计来控制:㈠实行侦押分离,将羁押机构中立化,明确羁押机构的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非法侵犯,否则追究其相关责任;㈡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样可以增加讯问过程的透明度,当然,对讯问实施录音、录像在制度设计上还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㈢司法实践中应加强贯彻排除非法口供证据效力原则的力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条虽然明确了对非法取证的否定态度,但作为一个法律条文而言,是不完整的,缺少处理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正如高悬严禁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总会有不自觉的人吞云吐雾,这种人对治安员和群众的道德谴责或者不理睬,或者稍微收敛,但面对罚款就不会无动于衷了,有了经济惩罚恐怕就没有多少人会明知故犯了。利益的触动往往比道德谴责更有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在庭审中,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这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侦查机关承担证明讯问人员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㈣《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受到刑事控告而被逮捕或监禁但尚未审讯和判刑的人,在会见律师时,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和律师的会谈,可以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笔者以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样可以借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以上做法,即目光监视,两者的道理是相通的,只不过是将律师和警察的位置调换一下而已。这样做,既把律师干扰讯问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又便于律师监督讯问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㈤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

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对刑讯逼供者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还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职能。以上措施都可以有力地制约刑讯逼供。

三、律师在场权与侦查讯问权的冲突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辩护律师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不同。侦查机关承担着严格举证责任,在侦查终结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必须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形成完整、严谨的证据锁链,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才不至于被法庭否定。而辩护律师只要拿出一个有力证据,就足以粉碎侦查机关耗费大量侦查资源构建的证据体系,侦查成本与侦查效益严重比例失调。最能说明此问题的当属辛普森一案了。在庭审中,控方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并有报警记录),有血迹和染血手套等铁证,辩护律师则强烈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如辛普森不可能有足够时间行凶并毁灭凶器和衣服等,特别针对被告的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作供的警方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言的可信性,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未能达到“毫无合理的疑点”的标准。辛普森案件的审讯耗时九个月,耗费纳税人巨额资金,随着辛普森被判无罪,追诉机关的努力也付之一炬。

其次,讯问作为侦查机关获取犯罪信息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构建证据锁链中的重要一环,而律师在场权无疑弱化了侦查讯问的效能。犯罪嫌疑人是拥有最完整犯罪信息的主体,而侦查讯问则是获取犯罪信息的一个切入点,同时也是获取其罪轻、无罪的信息的一个途径,应指出的是侦查讯问应是在一定有罪证据基础之上进行的,否则侦查讯问则有可能触犯法律,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侦查讯问是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活力对抗,讯问的有效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势,打的是心理战,以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痕迹,“勘查”的是犯罪心理现场。我们都期望犯罪嫌疑人“完全自愿供述”,但实践证明这只是一个侦查讯问的理想状态而已,出于趋利避害心理,犯罪嫌疑人总是试图掩饰自己的犯罪事实,给讯问工作制造种种障碍。律师在场制度的目的之一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支持,减缓其心理压力。试想,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侦查讯问也就形同虚设,讯问策略也就失去了有效实施的环境。另一方面,律师也可能因不懂侦查讯问的专业知识,无法正确理解讯问策略,干扰讯问,极易给讯问人员扣上骗供、诱供、逼供的黑帽子,使得侦查讯问人员的职业风险性加大。

四、质疑律师在场权的理论根据

普遍的观点认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相对侦查机关而言是弱势群体,强调增强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孰弱孰强,笔者认为这要看划分的依据是什么,诚然,从权力角度看,犯罪嫌疑人是弱势者,侦查机关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做后盾。但要看到之所以国家赋予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首先在于被害人才是最需要司法救济的弱者,侦查机关代表国家和被害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于从犯罪信息角度讲,犯罪嫌疑人处于信息优势,他最清楚自己是否犯了罪。侦查活动作为一个回溯性、由果推因的过程,获取犯罪信息的有无或多少具有局限性和被动性。由于信息的不平衡,就需要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力来弥补这种不平衡状态。

增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对抗能力,使其与侦查机关“平等武装”,实行对抗式侦查。笔者以为这种提法有待商榷。防止侦查权滥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矫枉过正。对于侦查机关不能过于苛求,其在合法的范围内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权力要制约,又要相对独立,才能有效履行职能。在侦查机关的对抗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提高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能力,追求所谓的“对抗平衡”,不仅不利于追究犯罪,实际上还变相地包容了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利益。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一个总体趋势就是不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尤其在审判阶段,更是通过立法使得被告人的抗辩能力显著提高,笔者更赞成“对抗式庭审”而非“对抗式侦查”,如果侦查阶段的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如未按法定程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会在庭审中遭到辩护律师的质疑,也不会被法庭作为定罪证据采纳,起到过滤作用,从而促使侦查讯问人员合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们的司法理念是不枉不纵,既非西方的宁纵勿枉,也非宁枉勿纵。以辛普森案为例,他在刑事诉讼中胜诉,民事诉讼中却败诉,原因在于其在民事诉讼审判作证时漏洞百出,而在刑事诉讼中因其享有沉默权,所谓言多必失。在美国,从警察讯问开始,律师就可以全面介入。从第一次讯问开始,律师就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出席和辩护(包括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除非其不愿请律师)。律师全面介入警察讯问对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但对侦查干扰较大。

对于侦查讯问,现在应该思考的是如何规范它,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促进侦查破案效率的提高,而不应一味地去限制、削弱其功能。国内一位学者曾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该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扩大辩护律师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对此,笔者更愿意借用美国一个法官的话:“我们过于频繁地追求其他次要的,甚至是虚幻的价值,而牺牲了查明真相这一目的。”我们是否应三思而后行?

制定讯问计划范文 第3篇

北京新规定:刑案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改革重点:

严格实行接报案登记制,特别是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可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办案管理

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关键词·刑诉改革

十项措施加强刑事执法

北京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推出全局加强刑事执法工作的十项措施。具体内容是:

证据收集

完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通过研究制定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的相关工作规范,严格规范取证程序,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据收集及审核工作机制。

录音录像

完善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贯彻落实_有关规定,建立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等进行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逐步实现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完善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对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防止逼供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查封财物

健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及处置工作机制。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移送证据

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调取、审核、移送工作机制。办案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调取技术侦查证据,规范移送审核程序,提供法庭审判。

嫌犯权利

健全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请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依法保障律师接受委托权、案件知情权、会见通信权、提出意见权等执业权利。

案件速裁

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推动各看守所加快硬件建设,为监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保障工作。

保护证人

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健全证人保护措施。制定证人保护相关工作规定,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鉴定作证

落实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规范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加强专业指导和日常培训。

马上就访

证人保护制度系重大突破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认为,本方案中最大的亮点是推出证人保护制度,这在全国公安系统来讲是一重大突破和创新。虽然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证人举报、作证等有一定规定,但很多只是一种宣示权利,具体落实和细化的很少,因保护措施不太到位,无法让一些案件证人敢做证、敢指证。

据了解,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曾首创证人保护制度,专门小组对受严重威胁证人24小时贴身保护,并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该院曾出台《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这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了有意的探讨和实践。现北京公安推出在公安办案中的证人保护制度,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值得称赞。在刑事案件中,做好证人保护制度,将十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处理。

制定讯问计划范文 第4篇

一、总体思路

结合新课标对7-9年级写作的要求,我拟定八年级上学期的作文主要训练文体为记叙文和说明文;主要训练形式为小作文抓住课文进行文体章法训练,大作文抓好主题进行构思表达训练。

二、教学目标

1在学生原有写作的基础上继续提高、锻炼写作的基本能力,达到基本写作要求。

2.创设一个轻松的愉快的氛围,除了能层次分明地、有条理地写出自己所熟悉的人和事,鼓励写作个性化,鼓励作文要创新,提倡个性鲜明,在实践中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

3、重点训练记叙文的写作,写好6篇记叙文,以及若干篇日记、读后感、随笔等,同时认识和了解说明文和议论文这些文体的基本特征。

三、教学重点

1主题; 2. 构思; 3.选材剪材; 4.表达方式; 5. 记叙顺序;6. 语言表达;

四、教学设想

1.、 端正学生写字态度,改变格式不规范,字迹潦草等不良习惯,养成良好的写作习惯。

2、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给学生提供一些可以写作的素材,为习作提供实践经验和经历感受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敢于出手写作文。鼓励学生创新,不拘一格,放开胆子写 3 教师引导学生多用眼观察生活,多用心体验生活,增强人生感悟,丰富语言表达,能有感而发,写自己生活中真实的事情,要有真情实感。

4、每周鼓励学生写生活日记,引导他们观察生活、感悟生活,记录平时的思想火花,积累写作素材,拓宽写作视界,加强生生间的讨论交流体验,让学生将写作当做自己倾吐心声的园地,写出真情实感带有生活气息的作文。

5、加强学生的课外阅读。阅读是以感悟为基础,有助于加深记忆、促进写作材料的积累、理解和运用。积极引导学生每个月起码要看完一本文学著作,并完成一篇六百字左右的读后感,培养学生“阅读――分析――体会――表达――修改――反思”的阅读习惯,“让阅读留下痕迹,让写作发生奇迹”,丰富学生的语言仓库。

6、在写作上创设一个较轻松的愉快氛围,不要求学生作文字数一定要达到多少,允许能力稍差的学生晚交,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希望学生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放松心情写出好文章。

7、 加强写作技巧和理论的指导。如:主题和题材的关系;构思与选材;表达方式的多种运用和主题的关系等。

8、对学生作文的新颖性从几个方面来作辅导。

第一 选材应当与时俱进,要学生平时每天关注社会热点,关心国家大事,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事情折射时代的变迁。

第二 把陈旧的东西改过来,延伸拓展,逆向解读,转换视角,从切入角度上创新。

第三 鼓励学生要敢于穿越时空隧道,请出历史上的人物,请出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让他们登台,这也是一种创新。

五、单元作文计划及解说

【第一单元】本单元的主题是“战争与和平”,意在提高学生对战争的认识,培养学生热爱和平,珍惜和平机会、珍爱和平生活的情感和社会责任感。

制定讯问计划范文 第5篇

线切割车间--清洗副主管--张群芳

转眼之间又进入新的一年了,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未来从来都是因为它的不确定性而让我们充满激情。在过去的一年里,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作为一个从事管理工作不长,管理经验不足的员工,很多方面都要对自己有一定的要求,这样才能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虽然成为了清洗2车间的副主管,由于不是专业出身,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只能靠日常工作生活中积累经验,在经验中寻求应对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却无法专业的去分析、思考,寻求答案。掌握一定的管理相关知识和硅片清洗知识是我在来年工作的重点。

我虽身为副主管,对管理方面却没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只能不断的反思我的日常工作,时常用脑袋去回顾我的工作,总结我的工作。自八月开始,我始终坚持每天记录工作日记,每周做个一周回顾,帮助自己提高。套用米卢的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有了正确的态度,才能运用正确的方法,找到正确的方向,进而取得正确的结果。

作为一个基层管理人员,需要理解上级思想方针和路线,且要思考和转化布置给基层。中间环节的执行很是关键,有这么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下级我扮演一个督导的角色,而非批判家,需要有很好的.沟通能力,就像人的腰部,要承上启下。我要以身作则,从各个方面展开学习,因为自身的素质影响着员工的素质,任何时候我的一言一行总是会影响着员工。希望在来年通过自身的经验和学得的理论能带领员工在各方面都更上一层楼。

过去一年中,我们从每个班一天十几刀到一天三十几刀产量的增加,充分体现了公司实力的壮大和员工生产技能的熟练。可对于硅片清洗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工艺,主要原因还是缺乏硅片清洗知识,只能慢慢摸索,从各方面发现问题,细心分析,解决问题,进而完善生产工作。

近期,我们在现有工艺的基础上进行的几次试验,很好反应了几个影响硅片制绒的一些因素。虽然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但在我们的不断摸索、试验中取得成绩,为来年打下了基础。实践固然很重要,知识理论也是不可少的,公司的技术、理论培训会用心听、用心记。自己也会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各种途径来完善理论知识,使来年在原有扎实的基础上和不断的进步中迈向更高的台阶。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与公司全体员工共同学习、共建和谐、共创辉煌!

制定讯问计划范文 第6篇

浅谈讯问中肢体语言的运用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法制 费言

所谓的肢体语言是指人通过喜、怒、哀、乐、举手、投足等等肢体动作自觉与不自觉地表现内心世界的一种语言形式,也就是一个人的心理变化在肢体上的外在表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讯问双方的心理变化都会自觉与不自觉地通过肢体语言表现出来。我们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的时候正好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为我们的讯问工作服务,下面就肢体语言在讯问过程中各个时期的运用,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

讯问的过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严格地讲是不好简单地将其化分为几个时期来表述的,但为了便与表述,下面我将讯问的过程化分为讯问初期、讯问中期和讯问后期来进行阐说。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讯问双方会有意或无意地作一定的接触,使双方之间有一定的了解,这是讯问的初期,亦可称之为犯罪心理的恐慌期。犯罪嫌疑人会利用这个时期,对讯问人员的讯问目的、讯问技巧、讯问能力、所掌握的证据作一定的了解,而讯问人也会利用这个时期,去不断地了解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抓获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群众当场发现并将其抓获;二是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根据线索将其抓获;三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前两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精神高度的紧张,虽说做了违法犯罪的事迟早是要被抓的,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但被抓的初期,仍处于一种惊魂未定的状态,再加上对事态的发展不明,更加重了他的恐慌心理,其肢体上就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浑身哆嗦、手脚位置摆放不固定、心跳快、呼吸气重、双眼处于一种游漓状态、注意力高度集中、同时又尽量控制自己。有的装着可怜相,以博取讯问人员的同情心,削弱讯问人员的斗志;有的则装出无故状,以打乱讯问人员的方寸,降低讯问人员的自信心。但总的来讲犯罪嫌疑人都在不停地观察我们讯问人员的一举一动,听取我们每一个人的每一句话,以便获取更多的有用的信息来决定下一步的去向。后一种犯罪嫌疑人投案前就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肢体上比较放松、随意,陈述的内容比较流利,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什么余罪可挖,如果说仍有恐慌之态的,则说明其仍处于一种侥幸的心理状态,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的违法犯罪事实。

在讯问初期的讯问,讯问人员运用肢体语言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不能急燥,心平气和,面部显示出应有的温和态度,以降低其恐惧心理。在讯问的初期,讯问人员不能再加重其恐惧心理,应为其适当减压,同时尽量表现出应有的亲和力。二是适度显示自我,避免正面交锋,始终给对方保持一种神秘感。这个时期是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首先是通过讯问人员自身的行为、语言表现自己讲话的权威性,例如解除械具、安排茶水、饭菜等等,让闲杂人员离开,以保证讯问场所有一种庄重而神秘的感觉。其次是我们讯问人员要通过似与案件无关的话题去了解犯罪嫌疑人,谈家庭、事业、人生、婚姻、社会......通过谈话寻找其弱点所在;通过有目的的谈话向对方显示真诚,充分向其暗示自己是可以值得信赖的,是朋友而不是敌人,我虽是讯问人员,但是是来帮助你的而不是来害你的,和讯问人员合作是你唯一的出路,但绝对不能暴露我们所掌握的证据。三是先声夺人,掌握话语权,为下一步的工作作铺垫。我们已掌握你的全部犯罪事实,你讲不讲我们都无所畏。无论是从语言还是动作上我们讯问人员都要明示或暗示出来,但不要与犯罪嫌疑人过份纠缠,否则物极必反。

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之后心情就会渐渐地平静下来,但就下一步的走向还处于一种不确定期、迟疑阶段,这就是讯问的中期,亦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徘徊期。是否进入徘徊期,没有明显的标志,时间的长短根据各人心理素质不同因人而异。处于这个时期的犯罪嫌疑人,心情渐渐平静,动作幅度变小,目光呆滞,注意力更加集中。但也有不尽相同之处,因此,应根据各人的情况灵活应对。

由于各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程次等各方面都不尽相同,肢体语言的外在的表现也是千变万化,现就以下几种情况及其应对之策作针对性地探讨。一是表现出唉声叹气,对所犯之罪似有后悔之状,但不知如何处理才会对自己有利而沉默寡言。为此,我们的讯问人员必须循循善诱,以更加真诚的态度,理解的心情去关心他,站在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为犯罪嫌疑人去考虑,以真情和真心去感动犯罪嫌疑人,从法律的角度去帮助犯罪嫌疑人,去分析解释的给他听。二是表现出痛哭流涕,故意装着可怜状,以博取他人的同情心,动摇讯问人员的信心,试探讯问人员对案件的熟知程度,打探讯问人员所掌握证据的多少。对于这一类人员,我们的讯问人员首先要表现出有一定的同情心,但也不是麻木的同情,必须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地指出,这种态度是不可取的,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其次不能为犯罪嫌疑人的可怜相所动摇,一定要坚定信心,事情是他做的,这是不会错的,相信自己手中的证据,相信自己的感觉,到任何时候都不能变;另外要加大审讯的力度,提高语气的强度和力度,表现出愤怒之状,有时还可愤然站起,激动之状示之以此打乱嫌疑人的步骤。三是表现出东拉西扯,糊搅蛮缠状,故意拖延讯问时间,激怒讯问人员,打乱讯问人员的讯问步骤,消耗讯问人员的讯问信心,打击讯问人员的斗志,以迫使讯问人员放弃进一步的讯问工作。遇到这样的对象,讯问人员千万不能被激怒,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把握好讯问的节奏,坚定信心,按预设的步骤一步一步地讯问下去,稳扎稳打。四是表现出含糊其词、避重就轻状,表面上看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较好,其实,他的交待是最不可信的,他是在进一步地试探我们讯问人员对案件的熟知程度。对于这一类供述,绝不可贪小利背大害,应立即阻止其进一步供述,一次供述是假话,两次假话,三次,四次就会成为真话,将假话推翻获取真话要比一开始就获取真实的口供难得多,而且这一类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最大,必须将每一句问话问到位,做到深、细、实,从细节上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杜绝其翻供的可能性。

接下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会更加稳定,拒绝作有罪的.供述,会进入到负隅顽抗的阶段,会根据讯问人讯问的语气,急燥状况作最后的一博,以决定是否供述,这就是讯问的后期,亦即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巩固期。此时的犯罪嫌疑人表情淡泊,举止缓慢,死猪不怕开水烫之状,以沉默寡言为多,有的还会伴以装疯卖傻、装病、绝食、自杀等等,以彻底击跨讯问人员的讯问信心。

作为讯问人员应当认识到此时才是双方真正较量的开始,也是双方的最后一次较量,讯问人员亦应作好最后一博的准备。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被真正击垮,关键是讯问人员的讯问信心是否已松动,对自己手中的已有证据的信心有多大,对自己攻克犯罪嫌疑人的决心和能力是否还有信心。讯问人员要充分相信我们自己手中的已有证据,切不可打退堂鼓,表现出暴躁、无奈之状,应在原有的讯问基础上继续保持,按照原有的讯问步骤,逐渐加大讯问的力度,将嫌疑人的最后的一线希望击垮。在此阶段的讯问的过程中,是否能够将嫌疑人彻底击垮,还是被嫌疑人打败,关键在于我们的讯问人员是否能够“坚持”,是否有与嫌疑人坚持比拚到底的信念,谁坚持到最且谁就会胜利。说到底讯问的过程就是双方心理较量的过程,就是双方精神力量的比拼,谁能坚持的更久、更强,谁就是最终的赢家。

讯问的方法有许多种,肢体语言在讯问中的运用,只是诸多讯问方法中的一种,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包治百病,没有一种方法是万能钥匙,本人就工作中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