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伞文学网

社会工作调研行动方案范文(汇总3篇)

admin
导读 [6]xxx,xxx,等.北京市法院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6):34.[2]张新文.对高校社会保障课程教学及实践模式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11,(7).

社会工作调研行动方案xxx 第1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主体之争;司法权力;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1―0006―08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探索,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从地方性实践走向了刑事规制前沿,成为一项法定的未成年权益维护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未成年权益保护最大化。社会调查制度的建构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为刑罚的个别化和教育矫正刑的具体实现提供了实践平台。但这一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带来了诸多困惑。特别是对调查活动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结论的具体效力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颇大,实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研究。本文基于研究侧重和篇幅限制的考虑,仅探讨“调查主体”这一争议热点,也即调查活动应该“何时开展”,“由谁开展”。随着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活动的法律化进程的推进,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活动日趋增多,而混乱的社会调查实践严重影响着调查结论的可靠性和调查目的的实现。实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和分析,厘清既有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梳理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形成的深层缘由,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调查主体之争的设想,进而规范模式不一的社会调查实践。

一、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的现状梳理

虽然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被再一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社会调查制度迈入了法制化进程,但如何更好地实施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仍有许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对调查主体为谁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要破解调查主体之争,需对这一问题的争议现状和司法实践的探索回应进行基本的梳理。

(一)理论争议

(二)司法实务分歧

二、主体之争的成因探析

(一)现实成因:指导司法实践的配套规范缺失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文化和司法实践运作模式下,司法实践部门习惯了司法解释指导办案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对司法解释和部门规范的过度依赖,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若某一新的法律规制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执法办案人员就会陷入不敢执法和胡乱执法的实践困境。而就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问题,或多或少也存在这一实践困境。

一方面,既有法律规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导致实践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社会调查充满了不确定性,社会调查活动面临着法律规制原则化引发的司法实践考验。总体而言,这种考验局面的形成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和不明确性:1.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存在阶段性,在哪一诉讼阶段启动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直接影响着主导这一调查活动的主体的选取。2.到底应该在哪一阶段启动,应该由哪一有权主体首先启动,均未有明确的刑事立法规范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存在着明显的法律规范规制不明确。3.如何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有效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的成效能够为其他司法机关审理办理案件所认可。因为从既有的法律规制来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这一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对未成年犯罪个案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给予了三机关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该规定也可以明确解读为: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开展,也“可以”不开展。这就意味着三机关对开展社会调查有自由裁量权和组合配合选择权,可以由两个机关联合开展,也可以由某一机关单独开展,或者三机关联合开展,也可以均不开展或者均开展。然而这种“可以式”的立法易导致两种“极端”局面的产生:(1)一旦三机关均不愿意开展社会调查,而整个案件又有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对于有权机关“不愿意行动”,又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制,那么立法所期望实现的制度预设功效便难以实现;(2)若三机关都认为有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那么应该在哪一诉讼阶段开展,各自是否根据办案的需要开展自己所期望的调查,也是一个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这种试图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灵活开展社会调查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是一旦进人司法实践领域,如果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就调查活动的开展进行协调,就极易出现协调不畅的问题,必然遭遇中国式的实践难产。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协调规制未能及时出台,各地的司法实践部门基于不同的实践需要、自身的司法资源和价值权衡,采取了不同的调查模式,这不仅加剧了理论研究的对垒,还助长了实践探索的分歧。虽然两高曾经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犯罪的审查办理工作,下发了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并且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有所规制。但是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开展个案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和具体实施主体予以明确规制,这些规范都相对比较笼统,未对有权启动主体如何协调社会调查问题进行规制,而只是一些省市或州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或法院,为了开展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结合本区域的未成年犯罪现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需要,制定了一些相对具体的引导性的区域性细化文件,以这些细化文件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但各省市乃至各区县之间的细化文件缺乏统一性,各有各的优先考虑基点,各有各的行事风格,这就导致各地的做法不一,可谓一个地方一个模式,一套思路,一些直辖市甚至一个区县一个模式,这就形成了司法实践探索的多样化,多样化的实践探索反过来又给理论研究立论提供了各具特色的支撑素材,进而在不同实践探索基础上提出的理论主张也就不断呈现,加剧了各地对自己所探索的模式具有的理论和实践优势的纷争。

从既有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践探索来看,理论主张和实践探索的预期追求有所重合。都考虑到如何平衡社会调查的现实性与有效性,也即既要保证针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的个案社会调查能够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调查活动的公平与公正性,确保最终的调查结果能够对司法实践有参考适用的价值。各种主张都有支持其立论的价值基础,无论是出于确保调查活动的公正性,还是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都有其理论预设与实践主张的合理性。

(二)理论成因:理论研究前提的含混

在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上,之所以既有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越发明显,并且各种主张均颇显其合理性,症结在于就社会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上,现有的理论研究存在几个方面的混乱和研究不足。第一,既有的理论争议混淆了开展社会调查的具体主体和有权启动调查程序的主体之间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体讨论,这就导致争议的问题复杂化,越发难以梳理清晰;第二,理论研究脱离既有的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过多地考虑调查活动及调查结论的公正性维护,赋予了社会调查制度过高的实践价值。而司法实践中,各地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实践需要,施行区域化的社会调查模式,这些模式或多或少地回应了理论争议侧重,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适用分歧或潜在不公又给理论研究提供了论证依据和争议价值。第三,既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主张,对实践问题的争议仅仅立足于具体的操作层面,未对形成调查主体之争的根源进行剖析。事实上,调查主体之争的背后是司法权的配置之争,仅从难以证实的公正维护和具体的实践操作层面去分析和设想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回到对如何配置司法权进行思考,方可有助于理论止争和实践突围。

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而言,在现有的司法环境和法律规制现状下,要解决调查主体之争,必须从形成研究混乱的症结着手,只有弄清楚症结所在,才能真正地实现理论研究的突围和实践操作的规范化。其一,须着力厘清社会调查活动的启动主体和开展主体的区别,只有厘清这一区别,才能为进一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主体探究提供研究前提;其二,必须抓住引起实践和理论争议的核心问题――如何配置社会调查这一司法职权,以司法职权的合理分配和制约为基础,来解决因权力的共享和制约机制不明引起的权力行使纷争;其三,必须紧紧围绕调查活动的目的探讨问题,一切的理论假设与实践规划,必须考虑司法实践的可行性和制度的预期价值,必须以中国的具体司法环境为基础,合理地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否则一切听起来为保障调查活动能够公平和公正的完美理论,一切描绘起来合理可行的实践调查构想,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徒增混乱而已,于问题的解决无益。

三、化解主体之争的设想

事实上,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主体之争就是“为何开展”以及“何时开展”、“由谁开展”更为合适的问题之争,解决“主体之争”必须从解决“问题之争”人手。然而一切问题之争的背后均是价值分歧之争,因为“价值总是依赖主体的不同而表现出每一主体的特殊性、个体性”。可以说,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客观社会事实的价值预期与评价必定不同,评价主体立足于不同的价值预期与评价标准,必定难以得出一致的认知结论。因而,要实现“主体之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突围,必须先从对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预期与司法实践价值梳理着手,只有明晰这一点才能绕开既有的争议所预设的各种价值堡垒,为个案的社会调查必要性评估提供标准,真正地为争议解决找到突围路径。

(一)基本的价值认知: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预期解读

第一,针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社会调查,是世界法治文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有的制度之一,其蕴含着国家亲权理论和失足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司法实践价值,具有重大的刑事政策意义。之所以对未成年犯罪采取更为宽缓的刑事政策,有着深层的社会缘由。一方面,未成年群体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易走向犯罪,需要法律实施过程中给予这一群体必要的矜悯。未成年群体相比xxx人存在着社会阅历、心智发展、辨别是非等诸多的不足,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更容易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群体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怀和照顾。虽然未成年走向犯罪道路主要源于未成年的自我控制不足和父母的监管教育不善,但是与国家的某些社会管理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国家从宏观的刑事政策领域对未成年犯罪群体给予必要的人道关怀,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权衡之间有所偏重,着力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正是基于如上方面的考虑,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未成年犯罪都采取了“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刑化政策”倾向。虽然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未成年刑事司法政策的走向上,从“过度的福利型”走向了以恢复性司法为主导的“司法控制型”,但依然对未成年犯罪的防控坚持了“教育矫正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政策走向。我国结合当前未成年犯罪的整体趋势,对未成年犯罪也采取了这一政策走向。因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个案社会调查是贯彻教育矫正政策的需要,只有开展好特定的社会调查,我们才能根据社会调查反映的情况,准确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和可矫正性,实施有针对性的轻刑政策。

第一,赋予公安机关依照既有的调查必要性评估机制,提出是否开展调查活动的建议权和个别情形下的自行启动调查权。具体而言,公安预审承办人员按照会签的社会调查必要性审查标准,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开展社会调查进行初步审查,若认为需要开展,则提出开展社会调查的建议,单独或附同提请逮捕文件送达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检察部门。另外赋予公安最终的调查建议权,在人民检察院不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下,还可以在案件的审查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联合开展社会调查的建议。

第二,赋予人民检察院是否采纳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建议的权力,或视案件审查需要,自行决定启动社会调查。一是对公安预审部门审查移送提请社会调查建议进行审查,综合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以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二是对公安预审部门未提出开展社会调查建议的案件,也可自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

第三,赋予人民法院调查建议权和自行调查权。人民法院未成年法庭或合议庭,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必要性开展最终的评估,视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开展社会调查。对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未决定开展社会调查的案件或社会调查结论不可靠的案件,先建议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开展或重新开展社会调查,若未检部门回应不予开展社会调查,可以自行决定启动审判阶段的调查活动。

(四)xxx新:构建全国性的社会调查指导机制的设想

除了要处理好有权调查主体之间的启动权之争,还需要处理好调查启动主体与具体调查主体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开展未成年犯罪的个案社会调查过程中,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需要和既有的资源,形成了不同的探索风格,有效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难说哪一种探索模式是最好的,只能说哪一种更适合各地司法实践的需要。但从具体的实践探索效果来看,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调查主体的对象有限,调查活动的主体资源短缺,调查活动缺乏办案经费支持,调查时间仓促,调查报告的制作不规范等问题。调查活动开展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活动,保障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真正落实,及时总结各地的探索经验,在充分考虑各地的既有司法资源和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性指导意见,规范各地的具体实践。但由于各地司法资源和能够有效辅助办案机关开展调查活动的社会主体存在巨大的差异,建构指导性规范,只能从宏观着眼,而不宜过于具体化,构建宏观指导规范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统一性与区域性需要兼顾的原则。构建全国性的指导规范必须考虑各地目前的具体司法资源,结合各地既有的社会资源进行规制,不能一刀切,既要保障调查活动开展的实效性,也要充分利用各地的资源优势,推动调查主体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比如,有的地方从事社会调查活动的社会工作事务所较多,也比较专业和规范,能够承担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那么就可以考虑委托社会工作事务所进行具体的社会调查。如果某些地区暂时不具备这种条件,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社区矫正机构或地方未成年保护部门相对专业,就比其他主体更适合于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总之,在统一规划下,不能采取不顾实情一刀切的做法,可以授权各地以省或直辖市为单位制定省级司法行政区内的细化性规范。

第二,坚持有效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原则。司法实践之中,办案部门往往通过委托其他社会主体开展调查活动,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构建指导性规范的过程中,委托其他主体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时,必须保障具体调查主体的中立性和具体调查人员的专业性,确保具体的社会调查充满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必须为具体调查活动的开展和具体调查资料的收集制定严格的规范,防止调查活动的随意性和调查资料的无用性。同时还需为调查活动的开展确定一个特定的期限,以保障调查活动能够得到及时的开展,不被无故拖延,也不因开展调查活动在期限方面受到影响。加强区域的协调,逐步推动跨行政区域的社会调查协作机制构建,以推动异地调查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调查活动开展的公平性。

第三,坚持保障调查活动的主动性与有效性的原则。委托调查主体要充分发挥其对调查活动的指导性,保障调查活动的有效性。一方面,委托调查主体对具体调查主体的调查活动要提供明确的调查需要,并结合具体的案情提供指导性意见,逐步探索建立社会调查活动的义务活动机制或特定经费支付体制,以保障特定情况下,调查活动不因经费的不足而无法开展;另一方面,实行调查活动与调查报告分析与撰写分开的做法。具体的调查主体只提供具体的调查材料和意向性调查分析报告,委托调查主体根据调查所获取的材料和意向性分析报告撰写正式的调查报告。

四、结语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有所规制,也明确了有权启动社会调查的主体,推动了对未成年犯罪个案进行社会调查的法制化进程,但既有的刑事立法规制过于原则化,如何开展具体的社会调查也无具体的操作规范予以指导,这就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社会调查主体存在严重的分歧,影响了具体司法实践的操作。当然,形成这种分歧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刑事立法规制的原则化和配套规范之后的不足,也有各地司法资源和司法实践需要的不同,更有理论研究的混乱,不过主体之争的根源还是权力行使的纠结。因而要破解社会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难题,必须从问题的形成之源着手,以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为构想的基础,以权力的分享和制约机制破解权力行使的纠结,充分考虑中国的刑事司法现实,构建起充分照顾各地司法实践的规范化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鲁玉兰.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若干问题邹议[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43-44.

[2]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刑事案件为例[J].人民司法,2009(3):13-14.

[3]席小华,xxx.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1(4):106-107.

[4]xxx,xxx论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建立[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3):38-39.

[5]朱海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新构想[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3):34-35.

[6]xxx,xxx,等.北京市法院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6):34.

[7]xxx.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若干问题的探讨[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5):20-21.

[8]杨柳青.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研究―以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为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6):117.

[9]xxx.价值论[M].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57.

社会工作调研行动方案xxx 第2篇

关键词:问卷调查;社会保障;教学方法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快速发展,需要公共部门发挥有效的职能,公共部门有效职能的发挥则需要人才的培养,而社会保障课程教学在培养公共部门管理人才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从现有已经公开发表的有关社会保障专业课程教学研究的文献资料看,对社会保障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主要注重于与传统教学方式的比较,宏观上对教学方法本身的研究较少。

一、调查对象的内容

本研究对社会保障课程教学方法的调查,主要是围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三个方面展开。调查问卷中设计的具体问题包括:(1)什么方式最有效、最适合;(2)如何构建以及如何创新;(3)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以新疆农业大学所有开设了社会保障课程的班级为调查对象,共发放调查问卷143份,回收有效问卷143份,回收率100%。样本分布:本科生128份,研究生15份。这些有效回答的143名学生就构成了本次调查研究的分析样本(以下简称为“样本”)。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运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1.最有效案例分析。调查结果显示,案例教学法中的有效案例程度,从大到小依次为:现实新闻中案例(有效程度为)①、身边的亲戚朋友关于社保的真实故事(有效程度)、政策法规中的明文规定中案例(有效程度)、其他教材案例(有效程度)。这表明现实新闻中案例在学生的感受中有效程度最高。这也是因为现实新闻中案例相对于其他案例而言,具有更显著的两个特点:第一,更具有宏观上的代表性,关注人群多,社会效应明显,使得案例具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符合现代社会保障学案例教学的需要;第二,与政策法规中的明文规定中的案例相比,更加生动和现实,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案例库建设分析。案例教学的重点还在于依托一个丰富、系统、规范的案例库,这包括[1]:(1)沿用一些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能突出反映教学内容的、现实而生动的案例;(2)有计划地向在校生和毕业工作的学生收集教学案例,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问、教学实习以及对毕业生的追踪调查获取案例;(3)收集学校所在地的一些有使用价值的案例,如企业在管理活动中遇到的形形的社会保障问题,涉及不同群体的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典型事件等;(4)通过项目申报、立项、结项的方式,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撰写案例。

据此,我们对学生认为最值得借鉴的案例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结果可知,在构建案例库时,应重点选择沿用一些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能突出反映教学内容的、现实而生动的案例(借鉴程度为),这部分应占到案例库的一半以上。其次是有计划地向在校生和毕业工作的学生收集教学案例(借鉴程度为)、收集学校所在地的一些有使用价值的案例(借鉴程度为)、自主撰写案例(借鉴程度为)。

3.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分析。从目前案例教学法运用于实践中的效果来看,学生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新疆农业大学的实践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教师授课不够生动形象(严重程度为)。通过与其他选项如案例的针对性、启发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不强(严重程度为);师资力量不充实以及学生配合不积极(严重程度为);案例的选择、编排和问题设置不够成熟(严重程度为)这三个选项相对比,可以发现,一方面说明了教师的教学水平不够生动,这与教师的年龄以及授课方式有很大关系,年龄大以及“一言堂”的授课方式都会造成教师授课不够生动形象;但另一方面说明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的学习思想深受“填鸭式”教育影响,认为教师的授课水平是课程学习好坏的决定因素,学生是被动接受学习的主体。对授课内容的选择反而不是最需考虑的问题。

(二)实践教学法运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1.实践教学法最有效模式分析。调查结果显示②,学生认为政策导向的实践模式为实践教学法中最有效模式[2],其有效程度为。其次是项目导向的实践模式,其有效程度为;问题导向的实践教学模式、自主实践模式的有效程度均为。这说明,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学习需求度更大,学生更希望通过参加项目来把握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实施情况。而问题导向的实践教学与自主实践模式对学生来说,难以激发兴趣以及过于空洞,因此有效程度最低。

2.实践教学法中最可行的方法分析。从调查结果可知,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法可行程度最高(有效程度为)。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法,可以让学生在一种近乎真实的环境和条件中学习社会保障课程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与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有效程度为)相比,成本小、效率高;而理论中穿插小案例(有效程度为)实践性不高;通过团队研讨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创新精神(有效程度为)则与社会保障课程的学习无关,因此可行程度最低。

3.角色扮演法中最有效的方式分析。作为实践教学法其中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法在社会保障教学中很受欢迎,提高了学生深入学习社会保障知识的兴趣[3]。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角色扮演法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老师的课题研究,作为助手在参与过程中渐进学习这种方式在学生的心目中最为有效(有效程度为)。其次是头脑风暴法(有效程度为)、人人参与试讲法(有效程度为)以及一对一授课(有效程度为)。这说明学生还是更希望能跟着老师一起做课题研究,参与整个过程。

(三)多媒体教学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1.多媒体教学的创新方式分析。由调查结果可知,在多媒体教学中,“经常播放视频短片”这种创新方式最受学生的喜爱(创新程度为),而赞同“看PPT谈感想、相互学习”这种方式的次之(创新程度为)。在多媒体应用相当普遍的当代课堂,不论是针对本科生,还是研究生的社会保障课程的教学,生动华丽的PPT展示和简洁的文字叙述(创新程度为)已经成为一种必备的教学方式之一,因此创新程度较低。

2.多媒体教学的主要优点分析。多媒体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操作更加灵活,控制更加方便,教师可以精选课堂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实现课堂与课外形式互补[4],占绝对优势的样本数量证明这两项是多媒体教学的价值所在,而能突出课堂教学内容重点成为最主要优点(有效程度为),而非因为“特别适合知识更新和多媒体教学可以随时补充学术前沿内容”(有效程度为)。这说明,多媒体与传统的板书和课堂讲解来进行教学活动相比,直观又醒目地表现出教学内容重点,是最受学生接受的优点。

(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的调查与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有55名学生认为是“实践教学环节资源有限”,占样本的38%;“实践教学未受重视”次之,共有42名学生选择,占样本的29%;“社保政策变动频繁与教学内容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有26人,占18%;仅有20人认为“师资力量不够雄厚”,占14%。这说明,新疆农业大学在社会保障课程教学方式上,最主要的问题是课程设置往往重视理论教学或课堂教学的环节,轻视实践教学过程,导致学生们认为学校实践教学环节资源有限、实践教学不受重视。

通过对新疆农业大学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所进行的问卷调查,以及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在运用不同教学方法时,什么方式最有效,什么方法最可行。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多途径培养学生社会保障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使学生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得到整体提高,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复合型实用人才。

注释:

①有效程度计算公式为:∑有效权数×(本项选择数/回答

样本总数)。文中所涉及的借鉴程度、严重程度、创新程

度均根据此方法计算所得。

②问题导向的实践教学:即通过一个问题的牵引,在解决问

题的过程中学习;项目导向的实践模式:师生通过共同实

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来进行教学活动;政策导向的

实践模式:查阅政策数据、调研及走访涉及新社会保障制

度的利益相关者,然后形成实践成果;自主实践模式:自

己寻找实习单位。

参考文献:

[1]代xxx,xxx案例教学法在社会保障学教学中的运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5).

[2]张新文.对高校社会保障课程教学及实践模式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11,(7).

[3]赵玉虹.角色扮演法在高职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

[4]xxx,xxx,xxx.多媒体技术在提高社会保障专业教学效果中的探讨[J].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07,(3).

社会工作调研行动方案xxx 第3篇

基于环境设计教学的社会实践性不足、课程评价较单一的问题,文章提出在课程教学中以社会实践为主导、社会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课程设计过程中以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为课程核心,建立起以社会综合评价为主体的评价模式,从而增强学生在现代环境设计中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也使室内外环境设计课程模式更适应社会发展。

关键词:

环境设计;教学模式;社会实践;评价体系

室内外环境设计是实践性和社会性较强的一门课程,以往的教学模式设计命题较单一,评价体系仅限于教师评价;设计课题作业的评估与社会实际的差距较大,设计专业缺乏社会意义。学生的设计实践能力与社会适应性较差,在课题作业中体现的设计构思较为简单,设计范围狭窄,对于设计中功能因素的理解较为肤浅。从深层次分析,这源于学生对现实条件认识不足,一旦接触实际项目,学生的分析能力与设计构思难以解决现实问题。笔者在美国xxx安那州立大学设计学院访学期间,全程跟踪研究室内设计系大学本科三年级一个学期的studio的设计课程。这门课程的教学完全基于一个社会实际项目,教学效果良好。设计任务来自一个实际的养老院旧楼室内改造项目。课程前期基本上是养老住宅的基础资料收集和基本概念认知的过程。在两周以后,学生要汇报总结对这门课程的初步认识,再进行分享交流。学生进行项目实地调研也分为几个阶段的不同内容。首先是项目概览观察,然后分组进行测量活动。概览观察是对养老院建筑整体风貌特征的认知;测量主要针对具体实施改造的部分收集数据。第二次调研活动是对于第一次调研测量内容进行补充。第三次调研活动非常有意义,学生直接和养老院的老人进行沟通、交流,通过最直接的方式了解使用者。在设计过程中,被服务方定期参与到学生的设计讨论中,提出意见。教师辅助学生进行分析、改进。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权威指导和教师与学生的二元对立逐渐弱化。在学期末学生作业完结时,一方面,教师进行总体的课程评价;另一方面,对学生的设计成果,通过评判选出待用方案,这一步完全取决于服务方,评价以是否满足社会需求为标准,而不只是教师的个人评判。这是在美国的设计专业里学生必修的一门社会服务课程,我们可以从中反思和借鉴以改进教学。环境艺术设计教学模式应该跟随社会发展与需求进行必要的革新。文章主要探讨在高年级设计课程中直接进行具体的社会项目实践,采用学校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在课程教学中,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选择特定的目标课题,对特定地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分析;对设计结果的使用预期进行系统性问卷调查,或通过访谈获得反馈;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创作设计方案;评价成果时,由学生小组之间互评,相关专业教师、授课教师、设计使用者等几方面综合评定。这样的环境艺术设计教学一方面增强了学生设计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沟通能力。

一、教学采用以社会实践为主导的方式

1.由以往的虚拟设计课题转向社会实际项目的实践,实现教学与社会现实接轨

目前的室内外环境艺术教学中,大部分设计作业局限于教师布置的虚拟设计题目,尽管高校一直强调设计要结合社会实践,但是真正落实到具体的设计课程中,会受到较多因素的影响。如,教师在开课期间没有合适的具体项目作为设计课程的实践练习,有了实际项目却不一定适合该年级的学生,等等。因此,目前设计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在教学中真正将设计与社会实践结合,这才是教学改革的本质。上文提到的xxx安那州立大学学生做项目时必须以甲方意见和现实条件为依据,与教师的课题没有绝对的关系。一些院校以往的设计课题内容一般由教师拟定,设计构思的自由度比较大,几乎不用考虑现实状况,也基本不需要调研,如果需要调研,也只是对与目标内容相似项目的考察性调研。设计方案的形成主要基于学生设计思想与教师指导意见相结合的形式。针对这些状况,教师在教学中应导入新的方法与模式,设计课题采用实际地段的实际公共项目,这样学生的设计从调研到构思再到最后的完善都要考虑实际现状。教师在此环节中,除了传授基本技法之外,还要重点讲授与设计课题相关的专业内容,引导学生调研、分析、与使用者沟通,尤其要引导学生认清设计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实际需求,加深对实际项目的认识与理解,以转变学生在设计学习过程中的固有思维观念。

2.由个体完成课题作业到培养小组团队合作意识

在以往的室内外设计课程中,基本上是学生独自承担并完成设计任务,学生之间没有沟通,也没有形成设计的合力。在新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以小组合作的形式完成作业,学生共同调研,互相评价设计方案,甚至可以互相修改方案。通过彼此深入地交换意见,学生可以锻炼学习组织能力,并感受到团队合作的力量。

3.将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分析

新的教学模式倡导在教学中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建构理论课程的纵向体系框架,真正落实将理论课中的内容付诸设计课程实践。在新的教学模式中,理论知识不再只是书本上的条框,学生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深刻地体验理论知识。从调研分析、方案讨论到设计完成,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每一个设计实践单元的理论内容有针对性地渗透在设计课程活动之中,使理论与实践之间产生关联、互动,进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协调统一。教师在设计实践中讲授理论,让学生把理论知识真正运用到设计实践中,促进学生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掌握理性设计的工作方法。

4.改变授课方式,促进教学有效展开

(1)由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转型为以学生讨论、分析、辩论等探究形式为主的课题学习模式设计教学要突破以往教室里的方案讨论,避免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探讨受到局限。新的教学模式倡导把学生的设计理念与构思推向社会,创建一个公共的评价模式体系,鼓励学生带上图纸、模型,在设计服务地与使用者面对面地沟通交流。这样,学生一方面能够明确自己的设计意图能否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锻炼了社会交往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2)多种方式表现设计构思与方案在设计课程中,学生通常表现设计思维方式的根本点是形象化的思考和分析,他们把思维活动延伸到外部,通过图形使之外向化、具体化。在设计课程初期,学生大多采用软件制图,以建造模型的方式进行初步设计,但实际上在讨论方案的初级阶段,运用此方法操作较慢,形式较为刻板,难以快速地表达设计思想。因此,教师应提倡学生在设计初步草图、草模阶段尽量使用徒手表达的方式,这样更容易推敲、修改方案,在与服务对象沟通、交换意见的过程中也可以随时修改、调整,不断完善方案。在设计完成时,这一过程的图示表达可作为设计构思流程的展示,表现学生设计构思的发展变化过程。

(3)理论授课模式转变为分阶段、有目的的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教师讲授环境设计理论的时间集中于课程初期,在课程的中后期基本以方案讨论和方案评价为主,这种模式贯穿于设计教学的大部分课程。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在于学生学习的专业知识处于“积食”状态,新的教学模式会帮助学生逐步“消化”理论知识,在学生设计的不同阶段给予其不同的知识支撑,教师依据不同的设计任务适当调整授课内容,实现有针对性的知识传授。在设计初期的调研阶段,教师应多注重社会学、环境调查学等相关的学科内容;在设计构思阶段和评估阶段,可让学生接触有关环保生态、地域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知识,还包括环境评价学等。

二、构建学校和社会综合评估的设计评价体系

在当前的设计教学中,教师选择设计课题,学生进行设计制图、提交作业,教师依据图面问题、构思创意评定成绩。这样的教学模式容易使教师的个人情感、主观偏好等因素影响教学评价。新的教学模式需要建立起学校和社会综合评价的体系,在评价过程中,在初期设计中,学生小组之间、学生之间可以相互评价;在方案讨论过程中,社会服务对象可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在评价设计成果时,学校相关专业教师、使用者和学生都可以参与评价,这样就构成了综合多元的评价体系。

1.促进学生在设计中体现社会服务意识

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讲授的教学模式阻碍了学生认知结构的完善,单向的评价机制往往会导致教师与学生对立的状态。依据设计专业特征,学生设计成果的价值难以标准化或量化地衡量。教师相对于学生或许有更多的经验,但教师的评价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局限性。在新的教学模式中,评价体系融入社会,能够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体会设计的社会价值。

2.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培养学生设计的社会性意识

以往的教学模式局限于教师单一的评价模式,学生的设计构思、讨论方案的角度也局限于教师、学生的角度,通常只能形成一些理想化的设计方案。将评价体系由教师的单一判断转变为社会的综合评判,学生从调研阶段就要考虑综合性社会问题,学生的知识、经验、个人能力等都会在设计过程中逐渐得到培养。而设计个体或团队最终要接受使用方的评价,教师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只是参与性地评价,只是最终评价的一部分。综合评价基于各个层面的反应,体现出设计的社会性问题,使学生在学习阶段就能接受相关社会意识的培养。

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后,环境设计教学由以往封闭、单一、刻板的模式转变为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教师的工作以协调、辅助、引导为主。同时,建立多元的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评价与反馈模式,弱化了师生二元对立的教学状况,在设计课程教学模式革新的过程中,师生合作解决问题,真正实现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使设计教学满足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