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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总结(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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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特殊规定1: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质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1.一般以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为界限,500 万以上不能因为核算不健全为由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法一总结 第1篇

1、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1)一般规定:年应税销售额>500万,一般纳税人;

(2)特殊规定1: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质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

(3)特殊规定2:其他个人(自然人),无论销售额多少,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

1.一般以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为界限,500 万以上不能因为核算不健全为由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万以下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核算健全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3.三类人虽然超过 500 万,但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4. 自然人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5.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

(1)时段: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不按会计年度)

(2)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开票(自开、代开)+未开票+免税 ;

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月(季)不追溯税款所属期。

(3)扣除问题: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税法一总结 第2篇

增值税是税务师考试税法(I)最重要的章节,包括了大量的知识点,涉及各类题型,多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等税种混合出题,平均分值在55分左右。有“得增值税者得税法1”的说法,由此可见增值税在税法1中的重要地位。

考点 1:特殊行为纳税人

考点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

考点 3:适用 9%税率的货物

考点 4:应税服务特殊项目界定与税率

考点 5: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考点 6:混合销售与兼营区分

考点 7: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考点 8:增值税的减税、免税(丢分重灾区)

考点 9: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销售、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

考点 10:增值税起征点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考点 11:xxx押金增值税处理

考点 1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计算

考点 13:一般计税中按差额计算销售额

考点 14: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增值税政策

考点 15:两类(旅客运输与通行费)特殊进项税额抵扣

考点 16: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考点 17: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考点 18: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税法一总结 第3篇

1.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

(1)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2)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2.报关进口货物纳税人

(1) 一般情况: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2)代理进口 。

3.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4.建筑企业纳税人特别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税法一总结 第4篇

9%税率(20项货物)【记忆口诀】农业产品 油盐水煤气,再加一个二甲醚 电音图 3农饲化

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油盐水煤气,再加一个二甲醚

【油】:食用植物

【盐】:食用

【水】:自来 、热

【煤】:居民用炭制品

【气】:暖、冷气、 、煤 、石油液化 、天然

【二甲醚】

电音图

【电】电子出版物

【音】音像制品

【图】图书、报纸、杂志

3农饲化

【3农】农药 、机、

【饲化】饲料、

税法一总结 第5篇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一一代销中的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注意】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投资、分红、捐赠)移送,均视同销售;外购货物对外移送视同销售,对内移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非营业活动、xxx同销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对目标脱贫地区捐赠阶段性免):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xxx同销售。

4、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种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