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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离婚案判决书范文(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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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五、当事人或其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虽经多次催索,被告仍拒绝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______万元补偿款。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共同华龙区民政局婚姻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财产分割离婚案判决书范文 第1篇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______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自愿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登记产权人为被告之位于________的商品房(含家具家电等)归原告所有;

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______万元,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当日支付。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共同华龙区民政局婚姻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虽经多次催索,被告仍拒绝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______万元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_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_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盼贵院依法及时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财产分割离婚案判决书范文 第2篇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协议签订并办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的条款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提醒广大读者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有权利提起要求变更或撤销的协议,但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相当于白打一场官司。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案例:

这种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二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签收了离婚调解书。可不久,法院又通知张某由于李某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他们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法审理。李某不解,欲问律师这是怎么一回事?

律师解答: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因此,张某有权对已达成离婚协议表示反悔,并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财产分割离婚案判决书范文 第3篇

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

(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正、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四、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五、当事人或其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一)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七、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财产分割离婚案判决书范文 第4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裁判文书公开;公众查阅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一、民诉法第156条的特点

(一)主体广泛

该法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就是说有资格查阅判决书和裁定的主体是广大公众。与一般的文书查阅要求不同,如民事案件中要求是案件当时人及其诉讼人才有权查阅案卷,不动产查询中必须是律师与利害关系人才具有查询资格,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查阅主体,是没有限制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自由查阅,因此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主体是最具广泛性的。

(二)查阅范围特定

首先,查阅的必须是判决书和裁定书,对于调解书、仲裁书等文书,公众不具有查阅的权利。其次,法律允许公众查阅的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这包括两方面内容:1、一审判决,已过上诉期的。2、终审判决。即二审判决以及最高法院的判决。因此一审判决后又上诉的,或者一审判决后未过上诉期的,都不属于公众可以查阅的范围。

(三)具有除外条款

民诉法第156条还规定了除外的情形,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公众不能查阅。而对于审判公开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第134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审判公开中,增加了离婚案件当时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公众依法仍是可以自由查阅的。

二、民诉第1 56条的积极意义和不足

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是极具进步意义的。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该条款规定了判决书和裁定书必须公开,是法院审判公开制度的在民诉法中的重大发展,对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的魅力在于它的实践,如果空有概括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实施的方法,那么必然造成执行过程中的混乱,更无法实现实质的正义。新民诉法第156条虽然对于已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对公众公开有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其明显缺陷在于,对于该规定没有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法。由于新民诉法属新近颁布的法律,其实施细则及解释还未出台,我们有必要对其具体的实施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三、我国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公开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