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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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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最后,由于当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基金进行代管,因此尚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_《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对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

物业维修基金的具体缴纳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造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垫付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

前款所称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依法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总建筑面积。

第八条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筹维修基金。

续筹维修基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经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尚未售出的物业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建设单位分摊。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续筹的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物业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存入银行维修基金专户,并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核算到户。

第十条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2篇

关键词: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建设越来越快,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新的小区层出不穷,而维修基金对于小区运营而言异常重要,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管理方法存在着较大,因此当前主要的管理模式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维修基金概述

所谓维修基金主要是指伟业管理中大修更新储备基金,这一基金主要用在住宅共用设施保修期之后的维修中,具体来说,这包括了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改造、更新、中修以及大修工程。

一般来看,维修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以及开发商所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出售者所缴纳的维修基金以及国家及地方财政所缴纳的维修基金。至于维修基金的适用范围则主要包括:小区道路、园林绿化地、文化体育场所、地下排水管、路灯、停车场、房屋结构部位、墙面、楼梯间、门厅、公共屋面、公共通道、电梯、本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以及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等。由此可见,维修基金和百姓的生活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而做好其管理工作也具有其重要性。

3、维修基金管理模式现状

确保维修基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客观来看,维修基金的收取以及使用却属于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针对这一情况,我国财政部以及_也曾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另外不同的地区也针对本地的情况,结合这一《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法,比如《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等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是总体来说,不同地区的实施方法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

以当前的现状来看,《管理办法》已经在一些新销售商品住宅中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是针对一些比较老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则比较滞后。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维修基金的交纳及购房者办理产权进行了捆绑,也就是说购房者必须要进行维修基金的交纳才能够准许进行产权证明的办理。

对于新商品房来说,一般维修基金能够占到购房款的2%到3%,对于一些高档的、大型的小区来说,维修基金是非常巨大的,如何对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维修基金进行合理使用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以《管理方法》中的规定来看,在购房者进行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过程中,销售单位将对维修基金进行代收并将其移交至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则由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但是,在维修基金的管理过程中,以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则因具体实施方法的不同导致了存在着三种管理模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以及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但这三种模式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以下将对着三种模式的缺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新的管理模式。

4、维修基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新模式探讨

维修基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首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属于维修基金的真正产权人,在这种背景下,其对非常庞大的资金进行管理本身就是一件值得商议的事情,毕竟名正才能言顺。

其次,对于一个城市来说,住宅项目的数量是比较多的,这就导致了如果采取这种模式,那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面对很大的工作压力,难以有效地、及时的对维修基金进行划拨。虽然目前维修基金归集状况有一定好转,但是其使用报批却“形同虚设”,导致维修基金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维修基金的数额是比较大的,因此存在部分人员逃避交纳维修基金的情况,而且未来这种行为将会更加普遍,但是由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本身能力有限,很难对其进行催收,这也成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四,维修基金的安全非常重要,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做好这一点往往会将其放置于维修基金专账,这就是其很容易成为死钱或者呆钱,而放眼整个国家来看,这种行为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

最后,由于当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基金进行代管,因此尚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2)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它本身就属于维修基金的使用者,因此对其进行代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另外,由于一般物业管理公司的经济实力及信誉都是不错的,因此在管理维修基金方面将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但是,也正是由于物业公司属于维修基金的实际使用者,因此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时候,很容易出现维修基金被侵占或者被挪用的现象。

(3)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客观来看,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全体的业主,对维修基金进行监管本身就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业主委员会并不属于独立法人组织,因此缺乏必要的财产保障,导致问题出现后责任的承担成为了一个难点。另外,由于维修基金的数额比较巨大,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具有加强的专业性,而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却难以满足这一点。第三,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来说,他们往往都属于兼职,因此能力及道德品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维修基金交予道德较低的成员管理将使其产生很大的安全风险。

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以上模式中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难以满足维修基金管理的需求。因此,根据笔者的经验及实践来看,可以通过以下模式来改善这一情况: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实行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共管模式。具体的操作为:

首先,在银行对维修基金进行专户存储的开设,户名可以是项目名+维修基金,比如某某基金维修基金。

其次,于维修基金专户存储银行印鉴卡上进行三个公章加盖,也就是业主委员会公章、物业管理公司法人私章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基金的银行转账支票进行管理。

第三,只有三章都备齐了之后,银行才可以进行转账,这就对风险进行了有效的规避。另外,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则只能够进行转账,却不得进行取现金的操作,着可以使其得到更好的监控。最后,为避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维修基金进行侵占,业主委员会既不能进行取现,也不能进行转账。

第四,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将基金转至其基本户上,必须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审批,然后委员会在转账支票上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这种模式整体来看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此模式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原则。其次,此模式能够有效监管管理公司的行为,防止其出现资金挪用等行为。第三,这一模式杜绝了业主委员会个别人侵贪维修基金的可能性。第四,通过这一模式能够有效、及时的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资金的划拨,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第五,整体非常方便,而且操作较为简单,已经在某些地区使用而且获得了不错的效果,非常值得推广。

5、结语

本文关于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是限于篇幅,很多地方难以进行深入的探讨,加之社会形势在不断的变化,因此也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基于此,还希望各位同行能够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探索,共同为做好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程鸿群,张玉峰;物业管理中维修基金的分析与探讨[J];城市开发;2009年05期

[2]林凤祥;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共产品的生产――社区公共产品系列研究之一[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9年01期

[3]陈冰;论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的性质、使用和管理[J];科技创业月刊;2010年13期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小区、大厦、楼宇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单位和个人(产权人),按以下标准交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还房、联合建房、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余房和自用房,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非住宅按每平方米元交纳。

第四条上述规定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联建、集资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房屋业主一次性收取并代其存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建设单位未收取或未足额收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交纳。

第五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沼气、供电线路、供气管道及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营业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保修期过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

第六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辖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并存入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属该小区、大厦、楼宇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第八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下列程序归集: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请示;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批复;

(三)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复代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四)建设单位代收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十日内全额缴交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

(五)已入住商品房的业主和安置还房户未缴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由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及时交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储存。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归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后,再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收取或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收、补提维修基金本息。

第十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二条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收据必须由县财政部门监印,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公共维修基金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滚动计入公共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分幢分户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帐。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建设单位、缴交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分别建帐,并建立查询系统,受理查询事宜。

第十四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管理企业提出书面计划,经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小组审核,报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项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挪作他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4篇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1.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须遵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以下四项费用列入专项维修资金中:(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委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维修基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维修基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预先提出解决方法。

3.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如小区某幢楼的楼道灯坏了,如果这幢单元楼有30户住户,只要其中20户住户同意就可列支维修资金。

4.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尽管有关规定的非常明确,但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由于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需要一种规范的管理机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科学规范的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二、独立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目前一些城市设立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基本职能

1.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2.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3.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以上项目及预算、决算的审核;4.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监督;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6.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基金一般使用程序如下

1.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再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70%的维修费用。2.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维修更新的发票原件;(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三)针对社会认知度不强的举措

1.加强内涵建设,抓好内部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明确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又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在端正工作态度、热情服务群众、改善管理形象等方面有新的提升。

2.对外加强宣传力度。针对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足,致使有些业主不知晓相关规定,甚至对物业维修基金概念了解不够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开设宣传专刊、开展有奖征答及意见建议征集活动、举办巡回讲座等方式在业主委员会中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努力促进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针对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某些规定和程序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群众容易出现意见较大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组织力量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案,力争加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4.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争取最大限度的使维修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防止闲置。普通管理机构很难达到,那么可以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现阶段我国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债券、投资房地产、直接贷款、进行国际投资。进行资本运作时要符合下面要求:安全性高,风险性为零;流动性强,可随时变现,方便资金的灵活使用;收益率较高等。

三、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不能设置统一管理机构的,均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如南京市房产局物业办公室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广州国土房管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等。

(一)监管现状

1.集量大、使用量小。拿南京为例,购房人交缴的维修基金总量非常巨大,但使用出去的量却只有3000万元,还不到归集总量的2%。2.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善和相互冲突,使管理上问题不断出现。

(二)措施

1.向相关部门反映,加快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进度。2.尽快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明确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的缴交主体。3.参照上海、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加快完善专项维修基金立法,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将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与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有关手续、业主办理产权证等相挂钩。4.继续加强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先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下一步继续督促缴交责任人履行缴交责任,健全执法制度,引导业主有效维护合法权益。5.继续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资金的追讨力度,继续积极主动地协调市、区法院,支持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力度,宣传专项维修基金政策法规,营造专项维修基金缴交、使用的诚信、公平环境,引导社会各方主体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陶婷芳等,国际物业管理透视与借鉴《城市管理》2002,4

[2]《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陈华彬

[3]宋如萍等,英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现状及对我们的启示《北京物价》2002,12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5篇

在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在缴纳使用管理方面都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却也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维修基金现状下,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现状从几个方面看: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_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_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现状问题。在收取维修基金时候,通常都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公司强制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办理产权和缴纳维修基金捆绑式办法,这种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放在开发商的手里,安全性让人担心是可以想象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职权容易侵占房屋维修基金。而在管理维修基金时,虽然法规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客观条件上,造成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贪污数额巨大的房屋维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开发商往往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一旦项目开发销售完后,项目公司也就不存在,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也就无法追缴。个别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据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滥用维修基金,把本属于管理费支出的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在维修基金里开支;要么盲目企求设备的更新,加大业主负担。

有的地方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必经过业主大会批准,但由于业主大会召开难或业主大会不批准,导致该修的房屋或设备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业主的居住和物业安全使用。

也有地方规定,当物业公共地方或公用设备设施发生维修、更新时,使用的能是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由于银行利息很低,维修基金增值太少,一方面大量维修基金闲置浪费,另方面业主又不愿再交维修基金。自维修基金上缴之后,单个业主就失去了维修基金的处分权,有些业主于是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对维修小区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事不大关心,不愿参与。这就导致了有的业主不交物业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使用方案无法通过,许多小区的维修基金自缴交之后多年闲置不用等情况。

(三)乱用维修基金问题。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往往把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不分,把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费用承担的开支转嫁给维修基金支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也不区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一概统统由业主用维修基金负担。另外,有的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交自己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物业管理

费和物业维修基金,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二、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

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确保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履行品房保修义务。应制定商品房建设质量管理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落实开发商在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比如,由其为所建物业小区内的商品房建立维修基金或根据不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投保不同期限的物业财产保险。

第二,为了防止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合谋侵吞挪用、不正确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切实维护业主的维修基金处分权,应在立法中要求,每一笔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都要在小区内公示,得到多数相关业主书面签名同意后方能实施,对于额度较大或较为频繁的维修计划,还要经相当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鉴定结论。

第三,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方式、违约责任,可以说是目前物业维修管理中的一个极大的问题。先负担保修义务,后规定维修基金。立法应明确规定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在管理使用维修基金上的连带保证责任,以防开发商解散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推诿塞责。

第四、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争取最大限度的使维修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防止闲置。普通管理机构很难达到,那么可以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现阶段我国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债券、投资房地产、直接贷款、进行国际投资。进行资本运作时要符合下面要求:安全性高,风险性为零;流动性强,可随时变现,方便资金的灵活使用;收益率较高等。

通过对维修基金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尽量最大限度发挥维修基金最初的目的,让人们更加了解维修基金存在的好处和价值,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自律的和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使物业管理这个朝阳产业被多数人认知,不断成熟和壮大。

参考文献

[3]雷华.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监管策略[J].现代物业,:78

[4]陈建国,张利鹏.维修基金的现实与未来[J].现代物业,:89

[5]蒋维,吴迅.维修基金保值增值—中间还有几个坎[J].中国房地产金融,:4243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_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高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过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住宅维修基金的归集

第六条商品房在销售时,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条款,维修基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鉴证前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交维修基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商品房销售收入。

第七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售房款的25%提取维修基金,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公房出售收入。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程序可以续筹:

(一)已筹集的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物业公司提出再筹集计划,报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三)维修基金续筹,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归集。并存入南昌市资金管理中心原账目中。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为物业公司提供的营业场地收入应列入维修基金管理,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小组)成立前

1.商品房在销售时,维修基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2.公有住房出售时,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收。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小组)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小组)同意,维修基金可以由代收单位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第十一条维修基金全部存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中,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业主维修基金查询和对账制度。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栋设置。

第十四条业主转让房屋时,其维修基金账户剩余部分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

第十五条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1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所得收益列入维修基金管理,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划拨。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拨。

第十九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栋房屋的业主按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承担;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按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承担。

第二十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每年2月底前,应将上年度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交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按_和财政部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市财政部门和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情况建立或补足,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目中:

(一)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未按25%比例提取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或其他费用中提补。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者未按2%比例缴交维修基金的,由购房者在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小组)成立后支付提补。

(三)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者未按2%比例缴交维修基金的,由购房者在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小组)成立后支付提补。

(四)公有住房购房者未按2%比例缴交维修基金的,该房改房不得上市;商品房购房者未按2%比例缴交维修基金的,该商品房不得交易,抵押、典当、租赁。

第二十六条公寓、别墅、写字楼、商住楼、营业楼等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属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的单独的异产毗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按此办法执行,未建立维修基金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负责。

第二十七条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7篇

许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都会知道要缴付一笔“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日后自己所在楼房的公共维修。然而,对于大多数业主而言,这笔基金总共有多少、什么时候可以动用这笔钱、具体又该如何动用等等问题,往往都有些不明不白的。

而近年来随着房龄上升,特别是像最近这样的高温、雷雨季节,不少房屋都出现了损坏、老化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一些小区业主却发现困难重重,不但申请难、动用难,而且手续繁复、耗时弥久,最终甚至还是有房屋得不到拨款修理。这都是为什么呢?

业主共有 专款专用

在定义上,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一般而言,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同时,公共维修基金也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在具体使用上,公共维修基金则应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不难看出,公共维修基金在设立上是业主共用、专款专用的,日常的一般小修无法挪用该资金,基金的管理上也有据可依。然而近日央视披露,全国公共维修基金已超万亿元,但使用率极低。许多需要使用这笔钱维修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居民发现,“看起来很美”的公共维修基金却很难提取出来,这样的情形又为何会出现?

四大难题待解决

原来,自1998年,_、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开始征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以来,就一直存在着四大难题,影响着该资金的顺利使用。

其二,找齐2/3的业主签字也往往困难重重。原来,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时,一般需要找涉及区域中的2/3的业主签两次字,然而有些业主对于没有影响到自身的问题却不愿签字。比如电梯坏了,住在一、二层的业主就不太愿意签字;屋顶漏水了,非顶层的业主也不愿意签字。有时即使业主同意签字,但有的业主不住在小区,房屋长期出租,有的业主三天两头不在家,光找人签字就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还有的小区房屋权属不清,商品房和房改房混杂。在申请使用公维资金时,由于房改房没有统一的公维资金系统,需要售房单位去申请提取公维资金,但售房单位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将房屋转手。而央产房的公维资金申请使用,又需要到中央单位房改部门去申请办理。手续繁复、流程缓慢也加剧了资金动用的难度。

另外,同一个小区,有的业主缴了公共维修资金,有的没缴,当共有部位设施需要维修时,发现钱缴得不全,已缴资金甚至不够一次维修。这也是部分小区遇到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难的症结所在。就这样,好好的一笔“专款专用”基金就被弄得如此“使用不便”了。

更透明、更灵活

信息透明度不够也是阻碍公共维修基金发展的一个因素,有的业主表示,物业应把详细的信息均张贴公示,如电梯坏在哪儿、维修明细是什么、哪家公司维修、动用多少资金等等,业主有权知道这笔钱具体用在哪、怎么用的,这样才能安心签字。

同时,按照原_1998年出台的规定,由于只明确了缴纳和使用对象,却没有明确监管单位,也造成了基金的不稳定因素。许多城市的公共维修基金都是“活期存款”,如此一来,大量基金如同进入“休眠”期,存款所得的利息远远比不上通货膨胀,必然造成基金的缩水与贬值。而以电梯的使用年限15年为例,巨额的房屋维修资金“沉睡”在银行账户上,不仅跑不过通胀率,还蕴藏着维修费用的逐年增长,在缴存资金进入15年之后的使用高峰期后,无法满足长远需求的巨大隐忧。届时出现资金不够、需要补缴等问题的话,又会使公共维修基金的动用难上加难。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就《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应急使用公维资金的小区将可快速修房。其中提到了多项解决当下困境的变通意见,如新政策中规定,六种情形可以申请应急维修,不需要2/3业主同意,其中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等。专家也指出,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更在于有效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维修基金持有和管理的主体,不仅便于使用好这笔钱,也有利于更好地监督物业的工作。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8篇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缴纳一定是要开收据的。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9篇

在2006年的工作中,我办严格执行了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按照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总体工作部暑,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对全市的物业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为保存好我办的相关档案资料,实行档案统一管理。今年我办按排一名专职人员到党校学习了档案管理,同时对近年的档案进行了有序整理及分类备档,即:(1)开发建设单位确保自管的房屋;(2)使用房屋进行抵顶维修基金的房屋;(3)欠缴维修基金的房屋;(4)维修基金缴纳比较齐全的房屋;为今后工作查找资料时能够做到及时便捷,大大地增加了工作速度和工作效率。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珲春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四、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靖源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台花园业主委员会、国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五、“基金”的使用情况

今年维修基金的使用,主要还是对矿区职工福利房进行维修改造。根据年初计划,现已完成了屋面防水改造(使用彩钢瓦材料)15栋,面积为7627平方米,使用资金为526,263元人民币;屋面增做防寒层共计38栋,面积为27271平方米,使用资金为810,000元。对河南矿区外墙面脱落的房屋维修了5栋。同时因为河南矿区原为商品楼的居民反应强烈,现经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又对其使用“sbs”防水材料进行补修,现已经补修完工的面积约为8000多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今年,物业管理企业的三级以下的资质审批下放到地方之后,我办将全市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又重新进行了资质审批及建档。经过审查,具备三级资质管理的企业共四家,即:珲春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珲春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珲春市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消了珲春市城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珲春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同时对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否则将要求其退出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从而进一步净化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其逐步走入规范化的轨道上。

七、来年的工作计划

1、大力提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2、严格控制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3、加强宣传力度,唤起业主及物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4、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10篇

【摘要】: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建立,相当于为业主所拥有的房屋提供了“养老保险”。现行的管理办法,使此项资金在归集及监管上有了保障,但在维修及增值使用上却陷入了“饼大难充饥”的怪圈。在经济高速运转的今天,一个省(市)有着规模达几十、甚至上百亿的资金成了“不动产”,能不引人深思?业主利益的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促使着对维修基金的运营方式及风险管理模式作根本性变革。本文直击现行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保险资金与维修基金作类比性分析及两者运营方式有机结合的探索,提出了维修基金制度改革新思路——建立保险金运营方式及“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以期实现维修基金在维修及增值使用上的效用最大化。

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物业管理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也是住房私有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必然产物。归集此项基金,相当于对房屋建立了“养老保险”,使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有了资金保障,避免届时在责任分摊及义务履行上产生矛盾,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及保障住户的安居生活。但此项涉及民生、意义重大的基金,自99年国家开始实行以来,由于管理办法上的诸多不完善,使“缴钱容易,使用难”、“监管严格,效用低”的状况日益突出。重庆市2004年至2007年累计归集维修基金已达38亿元,累计使用额却不足,增值收益仅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不是老百姓的房屋维修量不大,也不是没有适合的增值渠道,而是现行管理机制让这笔维修基金陷入了“死钱”、“呆钱”的境地。

如何实现维修基金在维修及增值使用上的效用最大化?笔者认为,同样具有保障性质的保险资金,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史,在管理模式及运营方式上相对比较成熟和规范,既能按保险协议向受益人提供保障,又能灵活地对资金进行理财操作。两种资金既然都以稳健安全、保值增值为管理原则,那么借鉴保险资金的管理运营模式来改革现行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则将助推维修基金的管理更加科学化、社会效用最大化。

维修基金管理现状分析

(一)现行管理模式

我国第一部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_、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又了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按新《办法》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资金使用的决策主体为全体业主,即资金的列支范围、维修方案、购买国债等问题需由2/3以上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管理主体最初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代管),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划转业主大会管理,政府部门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维修基金在管理办法的制定上更多地考虑了安全性,而弱化了资产保值增值要求;强调了公平性,而忽视了操作上的可行性。形成了资金规模越积越大,而解决维修问题的实际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现状。“饼大难充饥”,无论是业主还是管理部门对此都深有感触。

1、“身份尴尬”——是预存款,还是保障性基金?业主心目中对维修基金的定位就是“预存款”,普遍缴纳积极性不高。作为一项保障性基金,应着眼于长远打算,充分发挥“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作用,为受益人提供大于初始投入的保障。由于现在的物业维修基金,保障金额以初始缴纳金额及其低额的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为限,受益时间在几年甚至几十年以后。造成业主存在“预存一笔冤枉钱”的认识,普遍缴纳积极性不高,更谈不上今后续缴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各地的交存标准也不统一,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都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而重庆还沿用98年颁布的管理办法,按总房款的2%-3%收取。“既然是缴多少、用多少,为什么我们交存比例或计算基数要高些”的疑问和要求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的诉求成为信访热点问题。若按保险金的运作模式来管理维修基金,提供比缴存金额更大的物业维修保障额度,则有利于提高业主缴存积极性和对缴纳标准不统一的接受程度。

2、资金利用率低——维修基金成“烫手的山芋”。业主大会对资金的增值利用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管理部门对投资风险心存顾忌,造成资金闲置率高、收益成负增长状况。由于现行《办法》对维修基金的增值途径限定于购买国债,决策权力交给了不具备专业知识、成员不稳定的业主大会。并且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安全的考虑,对这项基金进行专户储存,按银行活期利息计息,并无形之中也为其真实信息“披上了神秘的面纱”。目前全国购房者缴纳的住宅维修资金已有很大规模,却无一例运用维修基金购买国债、保值增值的案例。维修基金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应急性质的资金,而不是保障性投资。长此以往,将形成利息收入缩水、社会财富资源严重浪费的不良后果。一方面,业主利息所得减少。由于通货膨胀率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且房屋大修通常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年以后,因此对维修资金按活期存款利息计息不符合实际。以一笔600万元的维修基金为例,若按理财方式存储,以2:1的比例分别作三年期、一年期定期存款,3年后该维修资金的利息收益将达到万元,而以活期存款计算,3年后利息收益仅为万元,业主利息收入损失达49万元。另一方面,造成大量的社会资金沉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比如,政府实施大规模危旧房改造及其他公建项目,还需要想尽办法通过各种渠道、以更大的成本代价融资,如果能有效利用维修基金,将有利于加速城市建设进程,让群众得到更多更直接的实惠。

3、资金使用难——维修基金成“镜中花,水中月”。现行管理办法在维修使用的操作上存在较多不可行性。一是决策主体缺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业主民主决策的规定难以实现。目前业主自治意识淡漠,对共用部位和设施共同维护的意识尚未形成,要几乎没有任何交往的邻居为可能与自身的房屋使用无关的维修持同意意见实在很难。维修基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更难。较之政府部门管理,业主更放心后者。由于业主大会存在变动性、非专业性,业主委员会因经费、精力和专业知识等限制,不足以承担维修基金的管理任务。目前,重庆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近1150个,但还未有一个小区的维修基金划转给了业主大会管理。二是支付范畴界定模糊,不象保险赔偿条款明确到具体情况。《办法》仅规定了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而未明细到满足使用的具体条件(如责任主体、损害程度等)。通常这些共用部分由物业公司在做日常维护,造成业主往往以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为由而拒绝动用维修基金。三是操作上程序复杂。审批上由于牵扯到物业公司、大多数业主、行政主管部门等太多相关方,不象保险金的赔付,投保人只需要面对保险公司一方,一旦保险受益人出现保障条款约定的事项即可通过申请得到赔付,程序上简单、清晰。而维修基金在使用上由物业公司提出方案、组织实施和业主大会决策等规定尚处于理想状态,一旦某一方环节受阻,即造成维修问题的解决在时间上延误或直接受害业主不得不自行“埋单”的后果。

二、维修基金实行保险金运营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上述问题是影响维修基金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已成为当前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和立法难点。单纯的行政部门管理或业主大会管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而保险行业坚实的安全监管保障和偿付能力引起了笔者对改革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深入思考。

(一)共性特征:维修基金和保险金都是民众财富的集中,都是以稳健安全、保值增值为管理原则。维修基金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不高,可经营合理理财运作,提高资金收益率。

(二)结合方式及优势分析:

1、资金运作“两条线”。借鉴保险资金“赔付”和“理财”两条线运作模式,对维修基金也按“维修”和“理财”两条线运作。通过计算资金支付率,合理确定投资比例,建立一定比例的储备基金,用以日常维修支付,其余部分用于投资理财。以多数人的持续投入来保证解决个别突发性维修问题的资金需求,保持资金来源与支出的滚动性。

2、提高保障标准。借鉴保险资金保障额度的设定方法,通过对物业公共维修问题发生的概率分析,对交存的维修资金可提供的保障额度(支付金额及保障期限)作精准测算,提高现行维修基金的保障标准。

3、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借鉴投资分红型保险利益分配方式,保障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本金部分按银行协议利率复利方式计算的利息收入,同时对每年的资金理财投资收益部分进行分红。使业主不仅能获得预交维修费的利息收入,还能得到投资分红(增值收益计入业主维修资金账户滚存使用),从而提高业主交存积极性。

4、细化支付条件。借鉴保险保障条款的制定机理,通过立法制定维修基金支付细目,而不是概念模糊、难以界定的“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表述。在法规中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范畴,明确属于维修基金支付的具体条件。同时,还应明确承担公共维修责任的业主范围(比如哪些责任由一个单元,或一幢独立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的业主承担)。一旦某栋物业出现公共维修问题,只要符合保障条款,即可用储备基金支付维修费。防止因责任主体的不明或利益相关人相互推诿而不能及时解决物业维修问题。

5、建立专业化投资和风险管理机制。借鉴保险资金管理经验,由专门机构(配置精算师、投资理财专家)负责资金理财运作和风险管理。

建立维修基金“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理论设计

保险公司不存在破产问题,一旦出现资不抵债,则以其他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或政府接管等方式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资金的亏损,也会有国家财政来负担。因此,为更好地规避风险,实现资金效用最大化,笔者建议对维修基金建立“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

(一)基本原则

由政府直接负责资金的管理及投资运作。因为政府管理,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而言,更具公信力和资源统筹、风险担保的能力。资金来源渠道拓展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基金运营收益和财政负担;资金运作统一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进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建设,既保障了资金安全性、增值性要求,又能使国家集中财力进行重点建设。

(二)具体方式

1、统一运作、管理。建议实行资金省级统筹运作。由政府投资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信托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专职负责维修基金的理财、划拨及风险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储备基金账户及业主个人账户管理、维修方案审批、支付条件审定、信息和档案管理等系列行政管理职能。维修资金的理财收益一部分进入业主个人账户,一部分作为机构营运成本。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11篇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为保存好我办的相关档案资料,实行档案统一管理。今年我办按排一名专职人员到党校学习了档案管理,同时对近年的档案进行了有序整理及分类备档,即:(1)开发建设单位确保自管的房屋;(2)使用房屋进行抵顶维修基金的房屋;(3)欠缴维修基金的房屋;(4)维修基金缴纳比较齐全的房屋;为今后工作查找资料时能够做到及时便捷,大大地增加了工作速度和工作效率。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1)、为进一步确保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基金漏缴现象及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屋抵交维修基金的发生,今年我办与房产局通过业务上的沟通,制定了严禁的收缴维修基金程序,即:维修基金必须由物业买受人自已到我单位缴纳,同时凭借维修基金收据到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房产局并将维修基金收据做为要件存档。取消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资格。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四、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靖源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台花园业主委员会、国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五、“基金”的使用情况

今年维修基金的使用,主要还是对矿区职工福利房进行维修改造。根据年初计划,现已完成了屋面防水改造(使用彩钢瓦材料)15栋,面积为762xxxx米,使用资金为526,26xxxx人民币;屋面增做防寒层共计38栋,面积为2727xxxx米,使用资金为810,00xxxx。对河南矿区外墙面脱落的房屋维修了5栋。同时因为河南矿区原为商品楼的居民反应强烈,现经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又对其使用“SBS”防水材料进行补修,现已经补修完工的面积约为800xxxx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

今年,物业管理企业的三级以下的资质审批下放到地方之后,我办将全市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又重新进行了资质审批及建档。经过审查,具备三级资质管理的企业共四家,即:**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消了**市城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同时对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否则将要求其退出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从而进一步净化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其逐步走入规范化的轨道上。

七、来年的工作计划

1、大力提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2、严格控制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3、加强宣传力度,唤起业主及物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4、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

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范文 第12篇

在现实中,通常成为“看得见,摸不着”的一笔钱。一方面,公共维修基金启用的手续异常繁杂;另一方面,这笔资金大量压在账上,利用率极低。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北京缴存公共维修基金亿元,使用亿元,使用率为;截至2012年10月,广州市缴存约81亿元、使用8000万元,使用率为;截至2012年1月,天津市缴存亿元,使用仅万元,使用率为。更为严重的是,以上资金被个别代管部门当作“生财工具”在私用,私吞、截留、挪用、创收,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

有钱,就是不能用

因为自家房顶和墙面严重渗水,造成墙面大面积脱落,北京锦绣花园7栋的张守成多次向物业和业委会反映,希望启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得到的答复是:小区的部分业主还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所以无法启用。该小区物业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小区房龄超过15年,房屋已经进入了维修期,但根据规定,只要有一户业主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全部业主就不能启用这笔钱。张守成感慨地说,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荒诞的事情,“我自己的钱,非得让别人管着,管着就管着吧,还不能用。急着要用,还得看街坊配合不配合,然后看代管部门给不给好脸子。如果遇上一户死活不交的,难不成大家都要坐等塌房不成?”

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说,他曾到现场勘查,房损的情况不容乐观,初步估计维修费需要10万元以上。业主、物业公司、业委会都知道不能再拖下去了,但都没辙,钱攥在政府的手里就是拿不出来,怪不得大家都说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笔“看得见,摸不着”的钱。其实,张守成还不明白,即使小区里面的所有业主都交了公共维修基金也不等于就可以启用这笔钱。2007年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三分之二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实践中,在空置率较高或没有建立业委会的小区,该规定成了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张守成需要走的路确实还很长。

两个“三分之二”都同意才能启用

张守成住的是联排别墅,一排8家,家家顶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漏水。他最初找到物业公司还是5年前的事情,那时候的张守成还很天真,他以为在购房时就缴纳了几万块钱的公共维修基金,如今动用维修基金来整修自己家的房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他想错了。

物业公司接到张守成的报修,马上拿出一张单子让他签字。张守成刚要签,却被另一个细心的业主拦下了。原来,这只是一张《施工委托书》,上面的条款大致是:业主某某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维修自家的房屋,业主承诺预先垫付全部的维修费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待本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具备启用条件的时候,由住建部委托的房屋主管部门派员来对已经实际发生的维修量进行评估, 评估多少报多少,以前发生的实际费用不作数,业主不得要求按实际发生额向其索要公共维修基金。不看则已,一看,张守成就急了:“好嘛,让我花两份钱干一件事不说,最后结账的时候还得你们说了算,哪有那么不讲理的!你们不给钱,让业主自己掏也就算了,可但凡负责任一点,也应该事先来评估啊,这样业主委托施工单位也有个谱儿,签合同的时候也心明眼亮,省得一遍遍花冤枉钱。你们也太官僚,太欺负人了,这不是拿我们的钱‘绑架’我们自己吗?”物业公司的业务员经得多了,一摊手说:“我也没招儿,公共维修基金不在我们的手里,要用,得业委会去跑启用手续,听说老难办的!可咱们小区到现在还没成立业委会,谁也没有资格去要这笔钱。”张守成问:“我们业主自己找代管部门去要这笔钱成不?”业务员说:“你以为你是谁?一来,人家根本不会接待个人;二来,人家那么大一个机关怎么能管你这一家一户的维修?最少也得是一栋楼以上的维修量啊。”张守成说:“难道说,我一家漏水不算漏,大家都漏才算漏吗?”业务员说:“正是这个意思。您也别再说了,说了我也解释不了,更解决不了。反正都知道眼下的事的确有点扯,谁都没有办法,愿意您就签,不愿意签您就自己想办法解决去。丑话说在前面,不是我们不修,是您不让我们修,出了事我们可概不负责。”鉴于张守成所在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他有苦也没处诉,只得咬牙忍着,自己到街上找了几个临时补漏的农民工去对付了一下,可这一对付就是5年多。5年间,张守成好几次找农民工堵漏,用于自费修房顶的钱累计花去两万多。

终于,张守成所在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过去消极怠工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更换了。趁着新来的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正在“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当口,张守成联合本楼另外7家业主集体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都很积极,他们到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奔走了好几天,最后告诉张守成一个令人失望的坏消息:公共维修基金还是批不下来,虽然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但要启动维修基金需要两个“三分之二”――一个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另一个是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启动公共维修基金这件事才可以进入审批程序(注意,是进入审批程序,不是批准)。另外,即使做到了双三分之二也启动不了,因为本小区有一部分业主还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等那些人都交了以后才具备争取“双三分之二”的条件。张守成很疑惑,公共维修基金是强制缴纳的,当初买房子的时候,不交就不给办购房手续,怎么还可能有至今没有交的?业委会的人跟他透了一个底,说业主中有个别人的房子是开发商内部分配过来的,当时就没交公共维修基金。现在一倒后账,自然影响到了其他业主。张守成说,既然这样就让他们赶紧交吧。业委会说,这是人家的事情,人家不交,我们没有这个强制权。反正人家一天不交,主管部门就一天不批,看谁耗得过谁。可怜你们这帮人就得跟着吃瓜落了。不行您试试找找住建部、房管局,或者打打市长电话,找找新闻媒体什么的。反正这件事的难度太大,没有点奇葩的思路和超长发挥,估计钱是很难拿到的。

张守成急了,赶紧动员其他业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启动程序进行细致的了解和排摸,不摸不知道,一摸吓一跳。敢情要想启动那笔公共维修基金,除了需要满足两个“三分之二”同意和全部缴纳的基本条件外,还有一套十分繁琐的审批流程。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最终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业主要想得到这笔资金,须先后到相关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单位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正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九大事项。张守成头都大了,此前的一次次打击早就让他锐气大衰,没有再找下去的勇气了。饱经世事的他明白,这种多角纠缠耗他个一年两年跟玩儿一样,与其做这种伤神且无效的劳动,还不如认头花自己的冤枉钱算了,就只当当年交的公共维修基金打了水漂了吧。张守成开始游说街坊自费维修,反复衡量利害关系后,其他七家终于答应自费维修。张守成长出一口气,他哪里知道,真正的麻烦才刚刚开始。

跳河一闭眼

业主们原以为自己出钱,全权委托给物业公司就可以了。没想到物业公司根本不管,说他们没有为业主维修建筑主体结构的义务和资质,如果业主授权给他们,他们可以代业主物色专业的房屋维修公司来施工。但要由业主、物业公司、房屋维修公司共同签署一个三方合同,至于施工费用、施工质量监督等由业主直接和房屋维修公司协商,物业公司不承担以上监管责任。好嘛,一纸合同签下来,物业公司把责任择了个干干净净,剩下的就是业主们和房屋维修公司的直接对垒了。谈吧,业主们对防水工程的价格、工艺、质量、工期一窍不通,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有心再找几家竞标吧,无奈不懂技术和行情,找了也是白找,再说又不好驳物业公司的面子。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合同一签,首付款一到位就开始进料了,水泥、砂子、瓷砖堆了一大堆。问题来了,水泥的标号、砂子的质量都不懂,于是张守成们开始到处咨询。听人说,不能用海沙,海沙便宜,但是一到夏天雨季就反碱,质量不能保证;辨别河沙和海沙的办法是用舌头舔。于是,一帮人开始试着伸出自己的舌头舔,你说咸,他说淡,大家莫衷一是。众人哈哈大笑,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瓷砖的质量呢?听人说,敲敲,有金石之声的就是好砖。于是,大家就敲,你敲我敲,敲了半天,有人说,声音忒好了,就像南阳出土的编钟、石磬,听了以后三天不知肉味。有人说,声音喑哑,一听就是劣货,扔到河里都没有响儿。众人哈哈大笑,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做防水关键是油毡的质量,众人听说世纪雨虹牌的油毡是好油毡,施工单位一口答应就用世纪雨虹。等有人发现是“世纪虹雨”不是“世纪雨虹”一切都来不及了,全铺上了。施工单位说,你们外行,好牌子是世纪虹雨,世纪雨虹是仿冒的。众人也弄不出个子丑寅卯,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四次“跳河”后,张守成们越发后悔自己不懂防水专业技术。有明白人说,你们应该找一家专业的监理公司来监理,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质量。张守成们大梦初醒,赶忙通过朋友找到一个监理公司。人家来了一看说,一来,你们这活儿太小,我们根本不接;二来怎么都干到这份上了才想起找监理,晚了!张守成问,您是内行,您对施工质量大概齐的印象如何?那人说,糟糕透了,要按规矩都应该返工。业主们问:有没有补救办法?“有,查查合同里面的工艺标准和材料质量标准,按合同办。”张守成赶忙找来合同看,一看就傻眼了,合同里根本就没有这些东西。得,咬牙忍肚子痛吧。

雨季一到,突然就停工了,工人也找不着了,房子漏得不行。张守成急忙给维修公司的头头儿打电话,人家说,价钱定得太低,赔了。手里的活儿多,只能先紧着不赔钱的项目做。张守成们心急如焚,但合同上又没定个明确的工期标准,只好百般央求。人家答应来,但坚持要追加10%工程款才行,张守成们一番抗争不成还是同意了。结果干了没几天又停了,说发现墙体出现裂缝,问修还是不修?不修也行,直接铺上油毡也看不见,但过不了一夏就会崩开,还是漏。要修,再追加10%。当然要修,没办法,又追加了10%。过几天又停了,说建筑材料涨价,要用便宜货就不能保修三年。当然要用好材料了,于是又加了10%。后来又多出好多活儿,山墙修不修,要修单算钱;窗户修不修,要修单算钱……一次次追加,一次次要挟,张守成们学会了一个行业术语,感情这叫“洽商”。就这么“洽”着、“商”着,亲爷祖奶奶地伺候着,终于对付着完工了。一算费用,比原计划多出了两倍多,有明白人告诉他们,你们让他们糊弄了,“洽商”卷走的钱也就算了,施工单位通常还会在施工面积上捣鬼,你们赶紧自己上房顶上量一量吧。这个难不倒张守成们,人家毕竟是一帮知识分子,大家拉着皮尺,拿着三角仪就上了房顶。不量不知道,一量吓一跳,敢情每家都多算出了2000多元。维修公司的人开始还不承认,没想到张守成一帮人平方面积、立方体积算得精熟,就差用上微积分了。最后只得认,说了一句实话:“得,我认栽了,我这回算是‘兵遇见秀才’,你们这些知识分子真是够‘轴’的。”(潜台词是,人都掉井里了,还非想用耳朵挂住,你们傻不傻啊!)张守成们可不那么认为,他们觉得自己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足以证明,知识就是力量啊!

整个雨季,张守成们着的这个急,生的这个气,费的这个心思,学的这个本事可就大了去了。张守成讲话:“早知如此,我就考清华土建工程系去了。”窝囊之余又感庆幸,他想,这是一楼8家,家家房顶漏水,一联合,受点罪、花点冤枉钱就凑合着补上了。要是单元楼可就惨了,一楼几个单元,一个单元几十户,上哪儿凑那“双三分之二”去啊。

第二年的雨季马上就到了,又有点漏,好在前一年都看见过了“猪跑”,各家都买了油毡铺上去对付着,全然忘记了还有一笔“看得见、摸不着”的公共维修基金从理论上还是属于他们的。

实际上,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国际上早有成功的做法:在国际上,业委会管理维修基金早已成为通行方式。在美国,各州物业产权法一般都规定,业委会全权负责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管理。在日本,《标准公寓管理规约》第25条规定,所有人必须向管理组合(业主委员会)上交用于社区内共用部分以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良方面的费用。

在美国,“维修基金”的收取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做预算,经业主们通过,业委会再收取维修费,并将其存入银行。考虑小区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的费用支出,如电梯需要维修或更换、小区道路的翻修等。对这部分费用的核算,往往是请有经验的工程师或建筑师来进行研究分析,并出具研究报告,而不似内地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要求业主缴纳。

在美国,召开业主大会时,相对于中国需要“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只需要20%以上的业主参与投票即合法有效,这样让方案的执行更具可操作性。难不成这也要重搞一套中国特色不成?

某专家作过这样的估计:我国目前有660个城市,即便按照每个城市10亿元的平均房屋维修资金沉淀计算,总额超过6600亿元,而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房屋维修资金数量巨大。由此推断,我国公共维修基金达到上万亿元。然而,这部分资金几乎都停留在当地银行的“活期账户”中。某银监局监管部门一位姓欧的处长表示,银行将此类资金停放在活期对公账户的核心原因在于:支付利息低,但可调动的额度很高,也就是高利用度的“睡眠资金”。也就是说,购房者被强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主要用来为银行生财牟利。

好在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做出积极的表态。北京市住建委曾公开表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取使用维修资金的手续可以再简化。北京市也曾出台新规――居民房屋如果因为暴雨造成漏雨,可以紧急启用公共维修基金,无须再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鲜见成功使用的范例。倒是外地近年来出台了许多具有实际效果的新办法。譬如青岛市规定,市民已购买的具有产权的房屋,在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时不需要所有邻居签字,可以在预算后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居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可使用。这样就绕过了“需再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要求。

你的钱我花,花了也白花,不花白不花

张守成始终想不通,国际上有那么多现成的经验和办法可以借鉴,为什么偏要自己跛足而行,难道这也必须坚持“中国特色”吗?以上疑问很快就有了答案――代管环节中出现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多了。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安全,代管部门处理维修资金只有两种方式:存银行或买国债。而且需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但实际中,房屋维修资金大量沉淀,常被代管部门用来“借鸡生蛋”,这样的实例在社会上比比皆是。它们成了代管部门的“生财工具”,没有机构监督这笔钱如何使用,却有机构无偿拿走这笔钱的增值部分。

2005年5月,北京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韩启才伙同老总王民杰,采取收款不入账等手段,截留该公司代收的“置业家苑项目”业主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费等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王民杰个人控制的公司。2012年12月,韩启才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案成为北京最大一起涉及业主公共维修基金被挪用的案件。

南京市江宁区恒安嘉园始建于2005年,共交维修资金1097万元。早从2006年开始,江宁区住建局就已将这笔钱转为一年期定期存款,至少产生了329万元的利息,其中包括万元“一年定期”利息。但是住建局支付到业主个人账户的却是“活期”利息万元,大约有万元利息被截留。

炒股也是“借鸡生蛋“的一种方法。2007年5月17日,上海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起持股三家上市公司。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是不能投资高风险性股票的。但上海房地局和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与上述代管部门的近水楼台先得月相比,有些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也看重了这块不吃白不吃的“唐僧肉”,他们开始变着法儿地巧用这笔本来属于业主的钱。北京某小区就出现了这样的事情,高层建筑,采用蓄水池供水,相关部门要求改成高压泵供水,要小区自己花20多万元。那个小区的物业很狡猾,他们在公共维修基金上动了心思。他们告诉居民,不用他们出钱,直接用公共维修基金,小区的居民傻傻地就签字了。结果,物业公司一毛不拔就解决了设备的升级换代,等业主明白过来的时候就一切都晚了。正规的使用途径提不出钱来,明显违规的却可以拿来为我所用,看来这笔钱的监管也出了问题。

“煤改气”近年来呼声强烈,风传政府下了死命令,某某年之前必须强制实施,于是废掉锅炉房,由业主出钱“改气”,正在许多小区上演。针对大多数业主的不买账,有人开始游说业主动用公共维修基金,这其实就是给业主设下了一个套儿。钱是你的,别糊里糊涂地就交给别人花。这可需要善良的业主们懂一点政策、维权和经营之道了。

很多办法可借鉴

按照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用掉了70%以后就需重新集资。鉴于目前这笔资金的使用状况,届时,根本享受不到服务的业主谁还能心甘情愿地再掏一份不明不白的钱呢?事实上,北京许多小区随着房屋大修期的临近,已经出现了公共维修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公共维修基金从设计到管理、使用的层层怪圈何时能得到破解?

新加坡国际大学客座教授郑伟军,用“跑不赢通胀率,抵不了维修费”来描述中国多个城市公共维修基金的尴尬。“对于普通业主而言,上万亿的资金都是停留在活期账户中,只能为银行提供‘存贷比’服务,无法给出资方带来相应的收益,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看来还不完全了解中国国情的郑教授还没有把公共维修基金增值额旁落的问题考虑进去。

在美国,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采取市场化操作。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基金公司负责管理。如果房屋需要维修,就由物业公司报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到市场上寻找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资金闲置期,在留足15%的资金后,可以借支的方式借给世界银行等大银行,银行要付给基金公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