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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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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滨州市总工会就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新闻发布会举行,这标志着滨州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正式启动。第四十五条 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1篇

林某的受益缘于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针对农村职工群体的“二次报销”项目。该项目实行两年多来,本市受益的农村职工已达万人,共受益约万人次,累计享受互助金额近亿元。

目前该项目启用新的业务系统,通过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与市卫生局进行数据对接,互助金由系统自动结算,直接打入京卡,简化了经办流程,免去职工和工会代办人员的奔波之苦。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又称暖・互助)是市总工会针对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推出的普惠制服务。该活动的保费由工会承担,职工可免费享受。

然而,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操作流程的不同,参加“新农合”的农村职工享受暖・互助“二次报销”,其申报、核算、赔付的流程比较繁琐。对此,自底,为将参加新农合的持京卡工会会员纳入“暖・互助”的保障范围中,体现暖・互助“普惠制,全覆盖”的原则,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升级”新农合“二次报销”的经办流程,使暖・互助的保障更快速地覆盖到农村职工中。

随着工会组织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持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农村职工群体不断增长。农村职工享受职工互助保障服务的受益人数增长迅速。根据暖・互助有关政策,参加新农合的工会会员在住院医疗、门诊医疗产生相关费用后,由自费总费用扣除各区县新农合的起付线后,按20%的比例(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核算互助金。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的最高保障金额分别为1692元、8961元。目前,享受暖・互助“二次报销”的农村职工个人受益最高金额达1余元。(屈斌)

[万农村职工受益医疗互助“二次报销”]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2篇

职工读书征文

读《品三国》有感

生产部/杨鑫

三国是一个风云变幻,沧海横流,英雄辈出,令人神往的时代,不知多少盖世的英雄在那里大显身手,叱咤风云,正可谓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这里有天下纷争,群雄并起;有英雄豪杰,君主谋士;有文韬武略,气贯长虹;有儿女情长,肝胆相照。三国给一代又一代人以英雄的豪迈,每当我们看到赵云单骑救主,诸葛亮火攻赤壁,张飞在长坂坡那声惊天一吼,在我们内心升腾的是无限的敬佩与正义感,我们从三国中看到了战争,看到了侠客,看到了谋士,我们成醉于其中……但是,我们不曾思考,也不曾问自己:“历史为什么会如此发展?诸葛亮为什么要选择刘备?袁术为什么最后会饿死于长亭?”三国在带给我们惊喜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疑问……

然而,一位学者跳了出来,他用现代的眼光为我们解读了三国的历史,虽然不一定正确,但他仍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和欢迎,正如他自己所讲的那样:“这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这是一段扑朔迷离的历史,这是一些引人入胜的故事,这是一个津津乐道的话题。正史记录,野史传说,戏剧编排,小说演义。”他使更多的人对三国这段历史产生了兴趣,也是更多的人对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产生了一种新的理解角度,许多人恍然大悟:原来历史也可以这样读!这个人就是易中天,而他作品名为《品三国》。

从此,三国不再只为史学家和军事家所津津乐道,更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而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各公司的老板,CEO,以及那些想做一番事业的人也纷纷参看。据一些例子,在曹操事业刚起步时,他的用人策略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就值得我们去借鉴和思考。曹操提出了如下政策:1名至实归,更重实际。2德才兼备,唯才是举,3重用清官,不避小贪4……这些政策时隔仍未许多专业人士所采用,《品三国》让我们认识到三国时期的历史价值。

《岛上书店》读后感

电气室/庞俞文

人们靠食物来驱赶饥饿,靠书籍来丰富精神世界。虽然工作忙碌,但还偶尔还是读几本书。在办公室里琳琅满目的书籍中《岛上书店》的封面和那句“没有谁是一座孤岛”吸引了我的注意,也让我开始了一段不一样的书本旅程。

.费克里是在彻夜无眠之际,拿起了离他手边最近的书《迟暮花开》。《迟暮花开》原是费克里最厌恶的书,但最后却成了他“砸中牛顿的苹果”.不过,《岛上书店》对我来讲,算是生活中的一味调和剂,虽然看起来是平淡无奇的故事,但看完心里还是暖暖的,让我对工作和生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岛叫艾丽丝岛。

书店叫岛上书店。

男人则叫.费克里。

费克里在艾丽丝岛经营岛上书店数十年,但命运却从未眷顾他,爱妻去世,生活拮据,一人独居,就连唯一值钱的珍藏版书籍《帖木儿》也遭窃。他的人生陷入僵局,他的内心也跟艾丽丝岛一样几近沦为荒岛。好在,好在离开荒岛上的路还是有的,尽管杂草丛生、四面临海、**再起,但只要敢往前踏上一步,就能闻到草的清香,看到海的安宁,听到风的轻盈。

玛雅就给了费克里这一踏步的力量和勇气。玛雅,一个两岁的小女孩,一个私生女,父亲不认她、不见她,母亲走投无路、投河自杀。她被遗弃在岛上书店,独自坐在一个角落的地板上,翻看书店里唯一一本儿童绘本《野兽家园》。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3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_劳动法》、《_劳动合同法》、《_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统称进城务工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国家机关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经济信息、司法、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并得到答复。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4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工商联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对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工会选派人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管员,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察人员和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监察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层工会对所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的,基层工会应当向上级工会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市级产业工会接到投诉、举报、报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责成用人单位工会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拒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市级产业工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控告、举报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处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第四十五条 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或逾期未处理的,以及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会等投诉,或者向司法机关控告和申诉;

(三)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职工对用人单位侵犯其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而拒不赔偿或者补偿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总工会、行业工会可以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可以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律援助。

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5篇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履行集体协商职责,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职工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用人单位补发减少的劳动报酬;拒不改正的,受打击报复的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因前款原因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应得的报酬;拒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同时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给予职工赔偿;并可以对拒不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规定的职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依以下情形处理:

(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合同期满后第一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超过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收取职工钱物的,责令退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决定无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解除合同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或者未将职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分送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未出具证明或者未送达相关资料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三小时或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未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以及延期超过二个月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不履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调解协议书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或者所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或者不支付高温津贴,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者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检查身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职业病危害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职工也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或者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范围作业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保护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女职工、未成年工人身伤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不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对职工收取培训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对职工不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而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决定无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解除合同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_门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

(三)对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由_门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退还,并按照每扣留一个证件或者每一份档案资料处五百元罚款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使用未成年工备案和劳务派遣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备案,拒不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工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工权益保障职责,导致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未在规定时限内立案查处、结案或者告知处理结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6篇

滨州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宣传口号有奖征集

滨州市总工会就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新闻发布会举行,这标志着滨州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正式启动。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工会更好地服务职工的平台,是工会组织贯彻中央、_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在职工群众中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活动,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是构建职工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这项工作被滨州市委纳入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并列入市委重点工作。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理念是“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职工只需要缴纳很少的互助费,患病时就可以从全市的互助金总额中领取互助金。

在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及滨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关怀下,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于12月9日批准我市成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滨州办事处,将我市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纳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组织体系。201月9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活动的`开展构筑起了全市广大职工互助互济、共御风险的坚实屏障。首期开展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只需缴纳130元,互助期内职工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在报销后,对剩余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给予70%的报销,并对15类重大疾病给予10000元、意外伤害最高80000元的补助。到现在为止,全市参加互助职工达4万多人,单位400多家。

为深入宣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到此项活动,经滨州市总工会研究决定于4月17日全面开展滨州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宣传口号征集活动。

一、征集要求

1、主题明确,内涵丰富。应征作品既能较好地体现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特色和定位,又能彰显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形象品牌,特别要彰显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利于职工救急解难,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吸引力、感召力和宣传推广效果。

3、应征作品须用中文表达,句式表达形式不限,但必须是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的原创作品。

4、每位投稿者投稿作品不超过2条。

二、投稿方式

1、作品以电子邮件方式投稿,邮箱:bzylhz@。以个人名义投稿或以单位工会集体组织统一投稿均可。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7篇

上世纪七十年代,二哥从去老家滨海度暑假。没多久,到处传言要地震,父亲想通知二哥别回来。老家是个偏僻的小村庄,电话打不去,寄信的速度,少说也得十天八天,能否收到还说不准。父亲发封加急电报:“留滨勿归”。二哥接了电报一路车船,火速赶回。父亲不解,原来电报走了样,变成“离滨速归”,让人啼笑皆非。那时电报认字数收费,加急电报还加倍。由于内容简练,电报稿还要译成电报码拍发,目的地还需译码成字,于是,一般电报内容都是“速归”。几经折腾,阴差阳错也就见怪不怪。随着通讯信息的飞速发展,九十年代电报开始逐步淘汰,名存实亡。

八十年代初,我去盐城读书时和家里的通讯联系,写信是唯一的方式。一封家书,一个来回要七八天时间。若生活费不精打细算,用过了头,写封信回去,一来一去真够呛。无奈何,先向同学借款用,来了汇单再还。毕业后,我分配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工作,经常要了解乡镇农业生产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那时的通讯工具只有电话。办公室的一台黑色电话机,得用手捺住电话拚命地摇“把子”,打通总机转到对方。本县的电话还算好,打长途可就麻烦了,跟总机“挂号”后,就是慢长地等待。一旦总机忙碌,等上半大天,常有的事,最糟的就是等也没踪影。唉!我最怕的就是打电话。直至90年代初,有了直拔电话,我才松了口气。

九十年代中期,我居所未定,一直未能安装电话。经常下乡很是不便,就买了部中文寻呼机(bp机),真行,无论身处哪个角落,都能呼到。缺点本身是个“哑巴”,还需找电话打过去。有时寻呼机一响,找不着电话干着急,或是千辛万苦找着电话,对方早不耐烦走人。一次,我去无锡办事,下了车就办理寻呼漫游。锡惠公园游玩时,寻呼机嘀嘀嗒嗒响起来,瞎转悠好一会,别人手持“大哥大”派头十足,心里痒痒的,好眼馋。出了公园才有公用电话打过去,对方礼貌有余:“对不起,呼错了号码”,真会捉弄人,哭笑不得。本世纪初,寻呼机也退出了历史舞台,销声匿迹。

,我搬进商品房,第一件事就是安装程控电话,添置手机,生活一下子充实起来。手机好神,随时随地拔接电话、收发短信,联系亲戚朋友,一时间电话不断,方便至极。谁知手机双向收费,几个月下来,一笔不小的开支,只好悠着点用。xx年电信部门推出小灵通业务,收费标准等同固定电话。我立马办部小灵通,话费一下子降低许多。小灵通盲区多,不方便。整天口袋还鼓鼓囊囊,又是手机,又是小灵通。一旦两机同时响起,约好似的耍弄我,真烦。近年来,“贵族”消费平民化,手机话费不仅单向收费,还不断下浮,我让小灵通 “下岗”。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8篇

企业应保障职工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著名劳动法学专家 关怀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平等就业权,是国家对公民具有生存权意义的劳动权平等保护的要求在劳动就业上的反映。

劳动权对于每一个公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实现劳动权最关键的是要踏过就业的门槛,没有就业就谈不到劳动权的实现,在劳动力资源严重地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拥有用人的自主权,这就决定了企业在对职工实现平等就业权方面居于重要的地位。

为了保证职工切实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消除在录用职工中各种歧视现象,保障职工切实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曹艳春副教授的文章阐述了职工享有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依据和国家在职工平等就业方面对企业的要求,具体地阐释了企业在保障职工实现平等就业权方面应履行的职责。本文可以进一步加深我们对职工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的认识与理解。

我们期望企业能够充分认识职工平等就业权的意义。在招用职工与辞退职工时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障职工得以实现平等就业的权利并与职工建立稳定的、和谐的劳动关系。

案例与实况介绍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经常发生一些违反《劳动法》的事件与案例,侵犯了职工的就业权。

其一,在就业工作中存在着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相貌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等现象。以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例,2月,一位湖南籍女大学毕业生在准备报考公务员时发现,该省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女性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为合格。”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该省对此项体检标准作了修改。

其二,某些企业利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使职工陷入就业不稳定状态,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有权与职工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是某些企业本应与职工签定长期合同的,却只签订短期合同,出现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据调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签订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占%,1~3年的占%,以上的只占%;目前全国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实际上是在变相地使用劳动者黄金期,过了黄金期的劳动者很难就业,这对劳动者非常不公平,不利于劳动者职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其三,某些企业随意解雇职工,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的试用期来规避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定责任。在试用期中,给予劳动者较低的.工资待遇,在试用期结束前,以所谓的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职工,变相盘剥劳动者。

上述情况我们应予以关注,企业应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平等就业权是法定的职工权利

平等就业与自由选择职业是劳动者在实现劳动权利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在我国的《宪法》及相关的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42条规定:“_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这种对劳动权的界定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既是合法的权利又是法定的义务。但要能够实现劳动的权利,则必须对劳动就业提供法律保障。

《劳动法》是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法律,它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具体化、细化。并就劳动权的实现规定了各种保障措施。《劳动法》第3条围绕着劳动权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七项具体的权利,其中第一项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种排列正说明了就业权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等权利根本无从谈起。

为了具体贯彻实施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法》在第2章“劳动就业”中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实现平等就业的要求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成为我国有关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根据。

具体地分析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它包含着以下的含义:

1.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当享有劳动权。由于妇女在就业权方面更容易受到侵犯,我国的法律特别对妇女的就业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24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2.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即劳动者就业机会均等。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在法律上也特别强调了对录用妇女的保护。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行使平等的就业权,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体现,反映了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

3.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在强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的同时,还强调劳动者享有择业的权利。坚决反对任何强迫性劳动,保证劳动者实现择业的自主权,才能使职工热爱本职工作,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企业只有充分认识法律对职工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的规定的意义,才能依法为职工实现平等就业权提供保障。

企业录用与辞退职工均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但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拥有用人的自主权,这两种权利在法律的规范下得以协调,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必须依法行使,除了前面谈到的在录用职工时不得进行各种歧视以外,在解雇职工方面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据此规定,企业不得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2.即使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亦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为了实现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在职工(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2)在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3.企业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亦应履行法定程序。《劳动法》第27条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

4.工会有权对企业解雇职工进行监督。《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重新处理。”

5.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应遵循《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上述各项规定都指向了一个目标,即要求依法保障职工就业权的实现,以求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保障职工平等就业权实现是企业法定职责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是劳动权实现的首要的基本内容,就业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促进就业,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实现就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解决平等就业问题,需要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及集体的共同努力。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在职工实现平等就业权方面居于关键的地位。从现实生活来看,尽管法律上有许多明确的规定,但是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在本文开篇所列举的“案例与实况介绍”中所列举的事例绝不是个别的,而是大量存在的现象。为了纠正这种侵犯职工平等就业权的现象,企业应在职工平等就业方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1.企业不得因劳动者的性别、户籍、相貌等条件而在录用上有所不同。

一个人的性别、血型、出身、民族、种族、肤色等是无法改变的,在就业问题上,不应因这些因素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否则,就属于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应转变观念,招聘员工应主要看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而不是因为他的血型、姓氏等其他因素.一个人的性格养成受他的生活经历、受教育程度等后天环境影响很大,同种血型的人也许性格差异很多,不同种血型的人也许有着相似的性格。只有经过面试和一段时期的试用才能判断出某人是否适合某一岗位。企业的成败,是与好的管理方法、经营的理念及市场的需求密切相关的,而不是与招进一个姓某的职工有关。

2.企业不得滥用用人自主权。

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拥有用人的自主权以实现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必须认识到劳动法律赋予企业拥有自主的用人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因为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个别企业决策者个人的好恶而滥用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基于工作的性质、需求及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来选择雇员,而不能由个别的企业负责人随心所欲制定用人标准。

3.企业不得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实现对劳动者的剥削。企业应当纠正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与职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4.企业解雇职工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雇职工,应当按照本文前边列举的法律规范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解雇职工应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

5.企业不得利用“霸王条款”管理劳动就业。

目前有些企业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在劳动就业方面把“霸王条款”强加给职工。按照法律的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的条款。更不允许签订“生死合同”,不得强迫职工接受什么“加班不加酬”,“如打工不满一年,违约辞职,应向企业交纳万元违约金”等等。在现实生活中,“霸王条款”远不止以上列举的这些内容。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强加于职工身上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被迫“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产生。

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劳动关系,要求依法规范劳动就业行为,企业为职工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才能促成稳定的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应在这方面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9篇

公司成立五周年职工征文

【一】

成   长

不知不觉中,我来陕汽大同司已有2年多了,感受到了公司在不断的变化。  在瞬息万变、商场如战场的今天,_掌握好方向,朝着正确的地方前进。除了幸运,更应该说是我们的领导者有着非一般洞悉市场的敏锐观察力,才带领我们实现一个又一个的飞跃。陕汽是个大家庭,发展到今天,大家都在为了这个“家”的明天努力着,奋斗着。公司荣,我荣;公司耻,我耻。

从来到公司到现在,我已经成为了总装车间一名熟练的装配工了,在工作中,我由过去的生熟到现在的熟练操作,非常感谢公司给我这个成长的平台,使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随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可以预想到今后的工作将更加的繁重,品质要求也会更加地提高,所以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需要我们掌握的技能也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地工作,刻苦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努力学习业务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使自己的全面素质再有一个新的提高。要进一步强化敬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完成工作的标准。为公司在新年度的工作中再上新台阶、更上一层楼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二】

成长中的陕汽大同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我进入陕汽大同这个大家庭已有3年之余。在这里我经历了艰辛,经受了挫折也品尝到了成功,同时体会到了幸福。

人生果然就像一场没有剧本的电影,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会上演什么剧幕。清楚的记得我刚进厂的情景,被分配到专用车间,对眼前的一切崭新的事物自己懵懂而彷徨,业绩翻翻的初级阶段,再到我们秉承德赢天下、服务领先、品质成就未来的经营理念,经受住了重卡市场洗礼和考验,在同事的帮助支持下,参加大同公司第一台自卸车上装成功下线,被公司选配远赴上海华建学习搅拌车生产技术,在华建师傅的细心指导下,我公司顺利生产各系列搅拌车,并顺利完成出口车任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由弱到强,都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对全体员工辛勤付出的最好回报!我们一步一个脚印的走过来了,每一个丰收的喜悦,每一位客户的肯定,每一次计划的成功都离不开各位的辛勤付出。对于一个发展中的企业,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的一切源于你的赐予――陕汽大同。

感谢你,给予我展示的舞台;感谢你,给了我锻炼的机会;感谢你,赐予我挑战的勇气;感谢你,让我知道成功的代价;体会幸福的滋味只要我们人人团结一致,上下一心,一定有我们陕汽大同的身影。

在陕汽大同5周岁庆典之际,我衷心祝福陕汽大同生日快乐,面对今后的市场困境,我们不惧艰辛,我们准备好了,让我大家一起努力,拼搏!

【三】

飞翔吧,陕汽

――写在五周年之际

喜迎新春,万象更新,转眼马上迎来了陕汽五周年庆典。

回忆往昔,我来公司已有三年之久,匆匆而过,眨眼之间,从懵懵懂懂到熟练工作,我经历了三年充实的时光。

初,来到了陕汽大同公司,收入眼底的景象是我憧憬的希望;,努力的方向是我独自的担当;,是我学习的榜样;,希望公司会更加辉煌。

在公司五周年之际,会看公司发展之初精灵了多少艰辛,背负多少希望;回到五周年庆典,公司发展是多少员工努力的结果,也为多少员工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虽公司收国家经济大萧条的影响,但员工们以自身的热情照亮了前进的方向;虽没有多少成交的订单,但王总的努力导航定会走向成功的天堂。

五年弹指一挥间,五年只是前进的节点,十年、百年才是陕汽大同的发展目标,我怀着崇敬的心,衷心的祝愿公司拥有更加美好的明天。

【四】

风 雨 同 舟

荏苒五年,弹指挥间。在不经意中陕汽大同公司已走过了五个年华,作为公司的一员,我由衷的感到骄傲,感到欣慰。在这五年中,陕汽大同人不断的通过实践和学习,承受了许许多多的考验,拥有过鲜花和掌声,也有过困难与彷徨,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新时代我们品尝了创业的艰辛和成长五味之后,硕果累累。

,公司诞生在有着16的建都史的大同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内,说起来是一段历史,只有真正经历的,才知其中滋味。我在20建厂时正式加入了公司,作为可以见证公司发展的一员,我满怀骄傲与感激,是公司赋予我经历了一段学习进步的机会,犹记得建厂初期,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在厂内办公设施未建齐全前,所有人员租居民区内办公,干活放不开手脚,而初搬到厂区时,环境较为恶劣,满天的黄沙、寒冷的车间,无一不向陕汽大同人提出了挑战,但恶劣的生活、工作环境却抵挡不住陕汽大同人的工作热情,领导的关怀及同事们的工作激情。

随着公司建厂、正式下线,在瞬息万变、商场如战场的今天,王总始终能把好舵,掌握好方向,带领陕汽大同公司朝着正确的地方前进。除了幸运,更应该说是我们的领导者有着非一般的洞悉市场的敏锐观察力,才带领我们实一个又一个的'飞跃。在陕汽大同公司,你可以看到每个人忙碌的身影,可以看到同事们脸上带着的快乐微笑。在陕汽大同公司工作的点点滴滴中,我深刻的体会到公司“来自陕汽,世界品质,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核心价值观,把最好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客户,积极的承担起了应尽的社会责任。人都是有梦想,有追求的,特别是陕汽大同人,大家为了“打造新能源汽车之都,链合产业集聚,成为中国汽车工业首善之区”这一个共同的梦想日夜奋战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全力以赴……太多的辞藻可以形容我们敬爱的领导及可爱的同事们,但没有一个可以尽表其中之内涵。

公司以“认真把事做对,用心把事做好!”“执行先把小事做好,管理先把自己管好,做领导先把员工服务好。”做为行为准则,先后多次荣获“、20集团先进集体”、“大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机械)”、“集团班组建设管理优胜单位”、“集团优秀班组”等荣誉称号。行政办公楼里那些金光闪闪的奖牌足以说明一切。其实文字与词语是否华丽已显的不重要,重要的是从文章中品味到那一种感恩之心,喜悦之意以及对这个大家庭的深深眷念之情。

时光如梭,一转眼五年过去了。而今,我静静的坐在电脑前为公司五周年纪念留下自己的感悟。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用智慧和汗水完成了公司历史性的跨越,在以后的岁月里,我们必将用满腔热血与万丈豪性,报效公司,祝愿陕汽大同越走越远,生日快乐!!

【五】

个人工作感受

我叫窦磊,于204月来到陕汽大同专用车有限公司在调试车间工作。时间过的飞快转眼间从一位新人已经成为公司的老员工,非常感谢公司给我这个工作平台。

回顾刚进来到这里由于对工作的头绪摸不清楚,有时候单位生产任务大几乎晚上加班都加到很晚。当时充满迷茫和困惑。但是在公司的同事,领导对我的关怀,使我很快走出了困惑,完全适应了这个流程。一下是我的个人工作感受。

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

二、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个人职责;

三、严把质量关,争取把好最后一道关卡。

在今后的工作要不断创新,提高个人安全意识与工作技能,同时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及时纠正和弥补自身的不足与缺陷。

203月14日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10篇

由云南省第十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3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_常务委员会

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_劳动法》、《_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七条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其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第八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应当订立劳动人事合同。

劳动人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人事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职工劳动权益。

劳动人事合同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的规范文本。劳动人事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职工档案一份。

第十条 劳动人事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劳动人事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本条例规定期限的,超过的期间,职工享受试用期届满后的待遇。

劳动人事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人事合同期限。

续订劳动人事合同,职工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不满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日;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人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工的条件。

第十三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届满为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只限于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

职工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一)拒不与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劳动人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五)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有上述(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职工可以按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已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尚未订立劳动人事合同,职工要求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届满,职工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尚未续订劳动人事合同,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形成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人事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书面证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书面告知职工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或者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相关手续时,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职工延期登记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失业保险的标准一次性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职工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安排加班加点的,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婚丧假、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劳动人事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对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处理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任何协议。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与职工订立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方或者出租单位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职工伤亡或者职业危害事故的,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向职工公示本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和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对依法招用的未成年工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的职工纳入保障范围。

基层工会应当帮助符合救济条件的职工办理低保救济申请。

第三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拘禁、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二)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职工享有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对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制度,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工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人事法律监督的协作制度。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基层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责成用人单位工会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拒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第三十六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新闻传播媒体应当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进行宣传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职工认为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会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

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的,由_门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职工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11篇

第七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资料,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符合《_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 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_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次。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当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一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在建设、交通、矿山等领域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职工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或者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招收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

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一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定期了解、监督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维护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劳务派遣备用金。劳务派遣备用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被派遣职工的,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该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

(三)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

(四)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

(五)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12篇

职工征文:金泰,我拿什么奉献给你?

XX年11月3日我有幸走进金泰,成了金泰的一员,不觉已经度过两个年头。近两年来,不仅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让我感受着温暖,收获着前行的动力与勇气,更见证了金泰公司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兴企富民”, “品牌金泰、和谐金泰、活力金泰、效益金泰”,“创新金泰、超越发展”,建设“百亿金泰”,这都体现着金泰永不满足,再攀新高的雄心壮志,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使我更加珍惜热爱金泰。我为自己是金泰人而骄傲。

可是我拿什么奉献给你,金泰?

说起奉献,曾经以为是个很大气的词汇,是需要作出惊天地的大业绩才能够提及的赞美。而我只是金泰华云公司写字楼物业的一名普通管理员,惊天动地,轰轰烈烈与我是那么遥远,我的工作细小而琐碎,平凡而普通,办公室里打打字整理整理文件,绘制一些表格,填报各种报表,催收客户房费,提供客户发票,检查卫生和安全,查水查电,带领客户看看房间,为客户提供办理证照所需要的证件,服务客户认真听取客户意见……整天忙碌不得清闲,做的都是一些具体的小事,可是正是从这简单平凡的小事中,我感受到充实,体会到奉献就蕴藏在自己平日里真实而又细小的工作里边。面对客户做到“您字当先,请字当前,微笑不断”。委屈服务做到“忍”,微笑服务做到“甜”,文明用语做到“响”,热情服务做到“诚”,让客户满意,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认真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一个安全隐患;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公司的文件精神,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发展;有时为了工作的需要加班加点,其实这些都是奉献。奉献是一种精神、一种品质、一种风尚,只要你愿意,真诚奉献并不难,不能长成参天大树做栋梁之材,不妨做一棵小草为青春献上一丝新绿;不能像海洋用宽阔的胸怀拥抱百川,不妨做一条小溪为孕育我们的土地捧上甘露;不能成为天之骄子,不妨做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为改革发展尽心尽力。奉献并不遥远,就在自己的身边、眼前。

我深深地知道,只有立足本职,努力的工作,把自己琐碎的工作一件件认真做实、做细、做好,才是最好的回报与感恩。自己的工作虽然细小琐碎,但却很重要,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即使小的细节出现问题,也可能酿成大的祸患,给企业带来意外的损失。因此自己在工作中不敢有丝毫的马虎和懈怠,同时也体会到要做好自己的琐碎工作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高度的责任心、细心、耐心、用心和永不满足积极进取的上进心。

高度的责任心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重要性及所承担的责任,认识到做好工作是义务,是本分,是不容推卸的责任,才能有干好工作的决心和动力,才能在困难和挫折面前不退缩,不彷徨,积极想尽办法加以解决和克服。

做好自己所从事的琐碎工作,细心是必不可少的,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纰漏,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我养成了一个习惯,就是每天上班前,先梳理一下当天要做的工作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简单记录到纸上或本上,根据轻重缓急进行工作排序,按顺序工作。出现临时性工作也要简单记录,避免遗忘。下班后再检查一下记录的工作完成情况,没有完成需要明天继续的工作记录到明天的安排里。这样就避免或者大大减少了自己的工作疏漏,对自己的.工作起到了较好促进作用。

耐心对我们从事服务行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缺少耐心,服务质量就会大打折扣,会引起客户的不满,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相反,如果有良好的耐心,就会提供良好的服务,赢得客户的认可,提高公司的形象和美誉度。面对客户的投诉,即使是不合理的投诉,我们也要耐心倾听,给予耐心解释说明,做到有礼、有节、有度,体现出我们对客户的真诚,让客户理解和满意。如按时收取客户租金时,有的客户会表现出不满的情绪,牢骚满腹,言语不友好也不礼貌,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与客户发生争执,要耐心向客户解释按时按合同约定收取客户租金是公司的制度,我们不能违反,希望客户给予理解和配合。

做任何事情只有用心才能做得更好。尤其是我们所从事的服务行业,只有用心服务,才做到想客户只所想,急客户之所急,才能将服务工作做细做好,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在平时琐碎的工作中,只有用心,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如在工作中发现提供客户开水的电开水器24小时自动开关,这样会有很长时间浪费用电,于是安排员工定时开关电开水器,这样既能满足客户的用水需求,又能节约用电,还可以延长开水器的使用寿命。平常安全检查要用心,才能及时发现隐患,并果断整改,才能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卫生检查要用心,才能发现细节问题,确保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总之用心是做好工作所应具有的一种工作态度。

工作无止境,服务无止境,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还需要一颗永不满足积极进取的上进心。作为一名物业管理员,要协调部门处理各方面的工作,这不仅要学习掌握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懂得相关的操作、规范,更需要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此,不仅要认真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而且要在实践中细心揣摩,好好体会,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这平凡琐碎的工作中,我体味着酸甜苦辣,喜怒哀乐,也感受着平凡中的重要,欢欣着琐碎中的收获,体验着奉献的快乐。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加强学习和实践,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永远坚守着自己的岗位,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最大力量。

展望未来,我对企业充满希望,金泰就像一艘崭新的巨轮已经启航,巨轮上的船员在各自的岗位上有条不紊的忙碌着,操纵着巨轮驶向更加广阔的海面,乘风破浪,勇往直前,接受新的挑战。面对挑战,只要有你、有我、有他真诚的奉献,团结一致,众志成城,一定会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13篇

互助和谐同行初中优秀宿舍征文

小南是今年的大一新生,第一次离家在外,对大学的一切都感到新鲜,尤其是住宿生活,对能够认识不同系所的朋友感到很有趣。但是,随着相处,小南渐渐对室友的晚睡感到困扰,却又不知如何开口……。

阿彦第一次在外租屋,和三两好友开始新的生活,但万万没想到,好友的卫生习惯,以及公共环境的清洁责任,却让阿彦开始感到不耐与愤怒……。

大学四年,无论是住校或在外租屋,或多或少都有跟室友共同生活的经验,但如何与室友相处以及沟通是门学问。有些人在与室友交往的过程中,找到可遇而不可求的知己;也有些人与原本的好友共住,结果彼此以「今后老死不相往来」收场。

面对不良室友,一般大学生的反应与处理方式约可分为四种:

第一种处理方式为「迂回抗争」,是最普遍的因应措施。采暗示的方式表现不满,有时请第三者转告。

第二种为「忍气吞声」,大多自认倒霉,尽量避免回寝室,选择主动改变自己的生活(如多上图书馆,多跑社团)。

第三种采「主动沟通」者,选择与室友面对面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种「混和型」者,采前三种方式交互使用。

丁原郁教授认为,针对室友情境的处理与行为的改变,WillianGlasser的选择理论或许可以提供给为室友问题所苦的人一个新的看法与处理方向。WillianGlasser指出,人只能掌握自己的想法与行为;我们不可能控制别人对待我们的方式,但是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想法与行动来面对所在的情境。

先观察自己面对冲突时的反应,再问问自己是否今后想要持续选择此种反应来面对人际冲突?改变自己原本的反应,需要自觉、决心、练习、与永不放弃的毅力。其间的过程往往需要数个月持续的努力,而且有时觉得自己有进步,但有时又发现自己的行为又回到原点。大多数的`人在练习新的行为时,都有这样时而成长时而停滞的过程。

室友是朝夕相处的人,与室友相处的经验,会让自己学习如何与他人分享空间,以及沟通协商空间的打扫与管理责任。通常妳们可能只是对事情有不同的看法,倘若不讲清楚,也无从了解问题的原委,沟通时能学会包容某些不同的意见。与你共同使用有限空间的室友,在朝夕相处之际会对自己产生多大的影响!每个人都不同,你无法改变你的室友,却能改变自己,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会经历到许多有趣的事情。

在与室友的你来我往之间,可以看见自己的人际风格,因此了解自己,是与他人相处的第一步唷!如果,现在你想要尝试另一种与室友互动沟通的方式,但又有点不知如何开始,不要忘记在E109的辅导中心,让你看见人际互动中的自己!

◎室友相处妙锦囊:

1.尊重与理解:了解每个人都来自不同的家庭,都有其优点和缺点,观念和想法没有对错,有时只是不同而已。

2.加强沟通:一开始就建立寝室的沟通管道,例如寝室中的深夜聊天,或定期举行寝室会议,讨论寝室的生活事项。

3.多一些共同活动:如寝聚、寝游,增强室友彼此的凝聚力。

4.订定寝室公约:如环境的清洁、空间使用约定、读书与就寝时间的共识等,都有助于往后的相处。

5.看一看自己:当我们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有更多了解时,就越能控制自己的反应,并且有助于纾解人际关系中的张力,与他人的相处也会更和谐。

6.缓解压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处理寝室关系时,要善于缓解自己心理的压力,适度表达自己的想法,不要因压抑而导致情绪不佳,甚至影响自己的生活。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第14篇

第三十七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义务,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原则,提取、使用培训经费,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不得向职工收取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和支持职工参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