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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主题征文范文(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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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高等教育方面的金融资源尽量向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倾斜。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要单设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

国家助学贷款主题征文范文 第1篇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理念

拙作《如何认识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系2002年教育部有关大学生资助政策征文,入选《教育部2002资助政策体系指导论文(50篇)》,这坚定了我对国家助学贷款研究之路。我以此为动力,勤奋钻研,持之以恒,又发表了十几篇相关论文,特别是在南开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高校中助学贷款诚信问题研究》,使我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与研究得以系统化。为进一步深化研究成果,在对2010年主持并申请成功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西部)项目――“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及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XJC770009)”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助学贷款制度变迁与诚信保障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NJ10234)”的研究中,使我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始终保持着浓厚的学术兴趣,并养成了以国际化视野、本土化思维、时空维度辨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国家助学贷款等社会问题进行思考的习惯,养成了科学研究的问题意识、责任意识和严谨务实的学风。我永远感铭我的导师和学界诸位专家、评委们对一位青年学者给予的培养和鼓励,潜心钻研,矢志不渝。本文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与人的发展的关系、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所涉及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层面,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及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研究,初步形成了揭示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特征的思想与实践体系。由于研究的成果尚缺乏系统性,故以论纲名之。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什么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支付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从办理方式上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学生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二者都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者只是在办理所在地和借款人方面有所差异,也就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是_、_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人才培养,是社会主义制度下高校人才培养资助模式的新探索,对于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与发展,提高整个国民素质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国家助学贷款是高等教育公平的标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和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迈进,能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地接受高等教育成为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党和政府为此启动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既保证了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又为落实“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优先发展教育的信心与努力,充分体现了国家大力支持高等教育发展、提高整个国民素质的价值理想,充分体现了高等教育资助政策以人为本、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人本理念。事实证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经历了十余年的完善与发展,国家助学贷款在保障教育公平和受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发挥出了强大资助功效,成为了我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标杆作用。

国家助学贷款是贫困学生求学的福音。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无担保信用贷款,是以党和国家对大学生诚信品质的理论认而可降低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准入门槛,使所有具备条件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不因经济问题而平等地得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贷款学生凭借自己是大学生的身份证明就可以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从体制机制上保障了我国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扶困助学公平理念。国家助学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上大学期间的经济困难与负担,成为贫困学生通过透支自己未来的资本来成就今天学业的福音。事实上,真正需要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群体绝大多数是没有条件找到抵押物而得到商业贷款资助的,凭借自身的大学生身份证明和诚信品质置换出自己完成学业所需要的资金是切实可行的,深受广大学生和家长欢迎。

国家助学贷款是社会责任履行的高地。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涉及到各级政府、高校群体、银行系统、贫困生群体、贷款学生家长群体和就业单位。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既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政府、高校群体、银行系统、贫困生群体、贷款学生家长群体和就业单位等各利益主体的社会责任和一种制度性规范,也是各级政府、高校群体、银行系统、贫困生群体、贷款学生家长群体和就业单位等各利益主体支持和关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的道德高地,更是检验国家助学贷款所涉及的各相关利益主体及行业诚信与否的试金石。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对政府而言,建设务实型服务型政府,实现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提高全民族整体文化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平,以及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对高等学校而言,解决了高等学校贫困学生群体增大而引发的大量欠费问题,有效地缓解了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紧张和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压力。还能通过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和诚信教育进一步融洽银校合作关系,对于有效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道德风险,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和实现学校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而言,助学贷款是保障公益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商业银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自身社会形象、扩大品牌知名度的有效途径;对贫困学生而言,能够保障贫困学生安心读书,减轻自身在求学期间的思想顾虑和精神压力,还能够使贷款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财富观念,激发自觉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自立自强的独立人格和能力及诚实守信意识和金融理财意识,对于增强贷款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起着积极作用;对学生家长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解决了家长支持子女上大学在经济方面的困难,满足了家长望子成龙而实现求学的心愿;对就业单位而言,关注贷款学生,关心社会公益,积极配合贷款学生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升单位自身的诚信水平和社会责任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功能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一项保障教育公平和社会公益的惠民政策,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党和国家为保障家庭经济贫困学生享有均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出台的资助政策。也就是说,从国家助学贷款诞生之日起,就蕴涵着资助和育人的双重功能。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政策公益性和信用商业性特点,国家助学贷款的公益性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保障、政府贴息补偿、政府代偿和高等教育本身公益性等规定性表现出来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性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依托国有商业银行运作以及银行与贷款学生发生贷款合同即“契约关系”等规定性来实现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极意义就是公共服务,是由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与国家政策保障决定的。这种公共服务体现在资助和育人两个层面,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公益性关注和保障的是贷款学生学业的顺利完成,彰显着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功能。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商业性关注的是保障国家助学贷款良序运行的贷款学生的诚信品质,彰显着国家助学贷款的育人功能。国家助学贷款的育人功能具体体现在价值引导、利益整合、道德劝善和法律规制等方面。也就是说,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是以“契约”的方式从强制性角度对银行和贷款学生作出的一种制度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另一方面是以价值整合、道德劝善的方式从非强制性角度正面积极引导包括贷款学生在内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各利益主体从善的德行要求。资助是前提、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是归宿。换而言之,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功能的发挥以育人为目的和归宿,国家助学贷款育人功能的发挥以资助为前提和保障,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功能与国家助学贷款的育人功能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诚信意蕴

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财政贴息信用贷款,这不仅仅说明国家助学贷款在使大学生得到资助过程中还起到政策保证和减轻贷款学生负担的商业补偿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党和国家从理论上认可了大学生的诚信品质,并以诚信做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建立的基础,继而降低了借助国家助学贷款求学的准入门槛,使所有具备条件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能够得到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既是对高等学校的学校教育和大学生诚信品质的认可,也是对高等学校的学校教育和大学生诚信品质的检验和修正。因此,从国家助学贷款的产生和实践过程中,可以透视出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国家助学贷款诚信与诚信国家助学贷款的双重意蕴和境界。具体而言,其一,以诚信为基础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使具备接受高等教育条件的人都有资格和机会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保障了我国高等教育入学起点和机会上的公平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教育公平理念和扶困助学理念;其二,对贷款学生而言,诚信既是“借”的依据,更是“还”的保证,也就是说,诚信是维系国家助学贷款良序发展的桥梁与纽带。换句话说,贷款学生的诚信品质与诚信价值操守决定和影响着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运行系统的动态平衡、资助效果和资助对象间的“代际公正”。其三,诚信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赋予各级政府、高校群体、银行系统、贫困生群体、贷款学生家长群体和就业单位等各利益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高校群体、银行系统、贷款学生家长群体和就业单位为推动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功能应坚持的价值底线。如果各级政府、高校群体、银行系统、贷款学生家长群体和就业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或环节诚信缺失或诚信缺位,那么都会影响到国家助学贷款功能的发挥与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是各级政府、高校群体、银行、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家长群体和就业单位等各利益主体关注教育公平、履行社会公益的道德高地和良心堡垒,也是对政府诚信、高校诚信、银行诚信乃至社会诚信的检验与修正。

四、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价值冲突分析

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实施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商业性、公平与效率、管理与收益、自律与他律等之间的矛盾和价值冲突。实现国家助学贷款功能效益最大化就必须想办法去消除这些价值冲突或者把这些价值冲突降至最低点。因此,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就应认真思考和关注这些价值冲突。

第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商业性。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主导、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的政策性贷款,工作目标是“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而国家助学贷款依托国有商业银行来运作,对商业银行有明显的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本身存在着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目标与商业银行利益追求之间的价值冲突。

第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公平与效率。国家助学贷款是保障高等教育公平的有效举措,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的实施和大众化教育进程的加快应运而生的。因保障公平而降低了准入门槛,进而影响到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效率。国家助学贷款的低准入门槛和政策补偿性增大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求数量,真正需要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反而得不到有效资助,因公平而损失了效率,使得国家助学贷款面临着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

第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与收益。由于社会信用监督体系、相关法律和法规缺失,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很难掌握贷款学生的信息,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笔发生额小、笔数多、利润低、手续烦琐。如果每一笔国家助学贷款到期后贷款学生不主动还贷,银行通过上门催还或通过低效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解决,那么银行形成的高额管理成本与银行商业收益最大化追求相矛盾,会使银行陷入尴尬被动的境地。这也银行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积极主动、产生“惜贷”现象、叫停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原因。

第四,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压力与还贷能力。大学生毕业就业难,就业收入相对较低,并且贷款学生毕业后还进入了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期。这一时期面临还贷、成家、立业等诸多经济支出,既是经济支出的高峰期,又是经济收入的薄弱期。这一时期贷款学生面临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压力与自身的实际还贷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往往成了贷款学生产生从众心理、侥幸心理、不负责任心理、推托心理而失信的理由。

第四,要从社会层面加强社会诚信环境建设和诚信教育,形成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环境和柔性制度。其一,加强贷款学生诚信品格修养,树立自立自强意识,养成恪守诚信的高尚人格。其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学生诚信档案,建立起大学生信用等级考评体系与机制。其三,银行要完善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和信用制度,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助学贷款跟踪机制和失信预警机制。其四,加强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在制度安排上的强制性要求,各级政府、高校、银行、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家长等要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赋予的责任,坚守诚信价值底线,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文化建设。其五,加强诚信教育。诚信教育能够把诚信要求内化为教育对象的责任意识和信仰,继而实现降低和控制国家助学贷款道德风险,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绩效的目的。

此外,德法兼治是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建设的制度要求。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功能是以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承诺和贷款学生与商业银行发生的经济契约实现的,蕴含着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建设所诉求的道德“自律”与法制“他律”的双重的治理理念与路径。道德“自律”与法制“他律”的互动与统一是以伦理道德为导向、以德治恶与以法治恶相统一的治理模式。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道德“自律”与法制“他律”相统一的治理路径,是通过道德“自律”和法制“他律”约束国家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的诚信与守法行为,以实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功能最大化和高等教育公平的最大公益。

七、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与前景

国家助学贷款主题征文范文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_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1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财政和学校支付经办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实施主体是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及申请贷款并获准的省内普通高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学校负责”的帮困、助学、育人方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政策引导、激励主体、以人为本、明礼诚信、方便贷款、防范风险、银校合作、持续推进”的原则开展,充分发挥其帮困助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_、_****_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

第五条省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属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部署并督促全省高校落实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审查并确认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高校的资质;与经办银行省分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指导高校同经办银行签订银校全面合作协议;合理制定并下达各高校助学贷款计划额度;建立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研究并完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二)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由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平衡各级财政性资金,激励经办银行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指导和鼓励高校将新增金融业务优先考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促进银校全面合作实现互惠多赢。

(三)_门负责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协调督导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指导协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衔接;负责汇总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完善助学贷款监测制度,及时分析反映助学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征信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为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银监会****_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和情况跟踪管理;对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_****_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监管工作。拟定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监管规章制度;审核保险公司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资格;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规范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市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条区域内有高校的各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第七条各高等学校设立由书记或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财务、后勤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足额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经银监会****_批准的各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均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凡是与高校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必须切实履行协议和贷款合同的约定,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_****_批准的保险机构均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均可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向保险机构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条由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授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省级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可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在省级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由高等学校和商业银行自愿协商确定。高校的基本帐户所在银行应主动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我省新一轮国家助学贷款合作期限暂定4年(即自本文下达之日起至2010年8月底),按照现行风险补偿率及贴息政策,新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风险补偿率上限为15%。高校和商业银行可本着自愿原则双向选择,自主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合作期满后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另行商定有关合作事宜。

第十三条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将优质金融资源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倾斜,同等条件下各高校应将新增金融业务优先转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高等教育方面的金融资源尽量向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倾斜。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负责落实高校助学贷款基层经办机构,并与高等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该协议不得违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

第十六条任何对《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的修改,均须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签订书面修改书。修改书作为合作协议的内容组成部分,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法定程序,因教育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校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经办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对合作协议中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如国家颁布新政策,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新规定对原合作协议进行修订。

第四章申请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_国籍和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五章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各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具体额度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借款学生需求情况和还款履约情况等分别确定下达,原则上按照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除艺术类等特殊专业外,借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每学年的具体贷款金额一般不低于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由学校在本校的贷款总额度中,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贷款期限、利率、财政贴息和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要单设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从借款学生毕业之日起,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2年内开始还款,最长不超过6年。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统一安排专项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全额自负利息。

第二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核拨、支付等管理,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七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高校按照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金上限为15%,具体比例通过招投标或经办银行与高等学校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若条件成熟,在全省高校应支付的总补偿金不变的前提下,部分高校补偿金实际支付额度可与借款学生的履约情况挂钩,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考评后确定)。另外50%的风险补偿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由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由州(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由州(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拨、支付等管理,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鼓励经办银行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与经批准的保险机构合作,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经办银行投保的费用,可用风险补偿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经办银行与保险机构共同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省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协调、支持和指导。

第八章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各高校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组织本校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并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初审。借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与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机构有合作业务的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应与信用保险机构根据其业务合同约定,对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投保、发放工作。具体贷款发放审查手续、信用保险理赔、逾期追偿等事项,依信用保险机构与贷款发放银行的业务合同执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经审批同意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应及时与借款学生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有关借贷手续,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就读高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约定发放方式。

第三十六条经办银行贷款发放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借款学生获贷的详细信息报送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并与高校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

第九章贷款变更和归还

第三十七条借款学生的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原则上按照合同规定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借款学生可通过所在高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八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高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贷款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各高校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经办银行。

第四十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在税前予以核销。

第四十一条贷款还本付息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四十三条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学生具体情况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直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攻读第二学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助学贷款展期手续;原就读学校应继续为其贷款展期办理财政贴息。

第四十四条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章贷款风险防范

第四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高校要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高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六条高校要协同经办银行、信用保险机构开展诚信教育、信贷风险管理、逾期催收和违约通报工作。

第四十七条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款程序和方式的宣传,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除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外,至少每年2次将截至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信息及时提供给信用保险机构、所属高等学校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各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每年将截至12月31日的借款学生就业去向、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信用保险机构。

国家助学贷款主题征文范文 第3篇

我是来自于一个贫困家庭的学生,大一刚来这里时,看着高昂的学费,再看看家里的情况,顿时陷入了茫然。然而在入学须知里,我来了解到了贫困的学生可以通过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此时,虽然我觉得上学会因此变得轻松了,但是心里总觉得没底,心想着国家哪有那么多钱支助我们啊,名额是不是很少,我能不能选上?带着这些疑问,我忐忑地把申请书交上去,心里不断地祈祷着能被选上。终于,我还是成功地申请了助学贷款,这让我想起了*的一句话:不让每一个没钱的孩子上不起学。现在大二了,我还是能继续贷款,不得不感谢国家的好**。这也使得家里的负担得以减轻。

我很明白这是国家对我们这些穷人的恩惠。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更何况这不只是滴水,助学贷款使我有机会完成我的大学梦,能在大学的校园里更好地学习和成长。我很幸运我能生长在这个时代,这个国家,比起我的上一代,我显得是那么的好运。我的爸爸在小学时就辍学了,因为家里兄弟姐妹多,加上学校的学费和生活费,作为大姐的她不得不放弃了学习的梦想,把机会让给弟弟我。我曾无数次的试想,如果我生长在我爸爸那个年代,我估计这辈子就没有踏进大学校园的机会了。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我的心里有说不出的感动和幸福,心中充满着对国家和*的感激之情。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受助对象和最终受益人,我深刻感受到*和*对贫困生的关注、关心、关爱和大力资助,借此机会我想表达一个心声:感谢*和*对我的关怀,感谢*和*以及学校对我的资助,感谢母校对我的培养,感谢学校**、老师对我的大力**和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帮助,真心的感谢你们!我知道,是国家助学贷款帮助我,还有许许多多像我一样的贫困生最终圆了我们的大学梦,也是国家助学贷款让我们重新找回了生活中的阳光。是助学贷款使得我们这些贫困生和别的大学生一样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和别的大学生一样向往着**的人生,和其他大学生一样勇敢自信的面对人生,从容的面对生活。国家助学贷款给我的一种感觉,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援助,而且给我一种信念,而且是给了我生活上的勇气。

因此,在我们通过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这些同学,在毕业时应谨记国家给予的恩惠。我们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还给国家,让国家能够更好继续为师弟师妹们解决学业问题,把这份爱心传递下去,我们每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同时,这也是一个人的诚信问题,如果我们连这份诚信都没有,那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在这个社会立足。诚信是一个人的名片,当我们在社会时,这张名片对我们有很重要的影响。没有一个人想跟一个没诚信的人交往,也没有一个公司会雇佣一个没诚信的人。所以我们应当清楚地认清诚信的重要性。

现在在我们国家,如果不能及时还清助学贷款就会被记黑名单,诚信档案也会被记录。然后就不能再通过贷款买房买楼,或者出国,这对很多人来说是影响很大的。所以,助学贷款一定要按时还清,否则我们就会因我们的诚信问题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我觉得国家建立的这个诚信档案机制是非常正确的,它可以很有效地杜绝一部分人投机取巧,故意拖欠贷款不还,同时还可以为人才给予更正确的定位,知识不是确定人才的唯一标准,品德同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一个知识渊博的人,如果他没有一颗良好的道德心,连基本的诚信都不具有,那这样的人往往会做出对家庭或者社会有伤害的事情。因此,我们贷款的学生,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明智的了解到诚信对个人的重要性,不能贪图个人私利,做出有违法律的事情。

最后,作为一名贷款的学生,诚信是非常的重要的。当我们完成学业时,别忘了是国家帮我们的,我们应当学会感激,学会报恩。我保证我一定会在规定时间内还清贷款,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公民!

国家助学贷款主题征文范文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国家助学货款制度伦理性伦理功能

我国从200()年9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这是目前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最有力的保障。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合理地发挥作用?由于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在根本上均涉及伦理问题,回答这一问题就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伦理分析。对一项制度进行伦理分析,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该项制度蕴涵和体现的伦理思想是什么,是否合理;第二,它能够起到怎样的伦理规范作用,有效性如何。简言之,即分别分析制度的伦理性和伦理功能。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伦理分析需要回答的是: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这一制度对个人和社会而言有何价值?如何改进这项制度?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性

单纯地看,制度中不存在伦理活动。但若是追问一项制度得以确立的依据,则可以发现,其中必然蕴涵着某些价值观与伦理规则。从根本上说,制度与伦理所调节和整合的对象都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原始经济和自然经济条件下,伦理道德发挥了调节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效率的追求使某些经济行为超出了道德规范的范围,必须借助规则化、强制化的制度进行调节。而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整合各种行为,其本身就必须是合理的,即能够公平而有效地分配资源。这正是广义的制度的伦理性问题。制度调整利益关系时所带有的伦理特性或伦理特征,则构成狭义上的制度伦理性。因此,分析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性,分别表现为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的合理性和以救助形式出现的伦理关怀特性。

1.社会公正的伦理追求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合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评判。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与作用很多,而从伦理性角度衡量,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价值集中体现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公正与正义、公平、公道是同一个概念。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尽管众说纷纭,但人们普遍认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其原则是等利或等害交换。包括以下五条分原则:(1)品德原则:按照品德分配权利;(2)才能原则:按照才能分配权利;(3)需要原则:按照需要分配权利;(4)平等原则:分配给每个人同等的权利;(5)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

就高校而言,能够为社会民众提供的权利是受教育权和在教育过程中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但由于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必须采用某种标准来确定谁有资格享受这种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在招生中实行的是才能原则,即以高考成绩作为能否进人大学的标准。尽管高考分数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才能,但由于品德的难以确切考察,紧缺的教育资源无力满足庞大的教育需求,贡献原则对基本上还未有什么社会贡献的学生的不适用性,才能原则遂成为相对公正的原则而为绝大部分人所接受。

高等院校扩大招生后,从教育资源分配的广泛性看,比起只有少数人能享受这一资源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正。同时,由于教育为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能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原来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因而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意味着能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我国迅速确立并开始实施,结果,一部分根据才能原则获得大学人学资格的学生却因经济困难被挡在了大学校门之外。这一问题若不加以解决,弱势群体便不可能通过大学教育改善生存状态,大学教育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也不复存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以经济困难的高校在校生为资助对象,为他们通过大学教育改善生存状态提供保障,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是合理和有价值的。

2.救助的伦理关怀特性

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内容,以及具体操作,都带有明显的伦理关怀特性。

首先,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大幅度扩大了资助困难大学生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大学生获得了更多的资助。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时期,高校收费改革势在必行。与此同时,采取切实措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也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高等教育助学体系。但是,随着高校在校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家庭困难学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再加上上学所需费用上升等因素,单靠“奖、助、补、减”办法,已无法完全解决贫困学生的问题。国家助学贷款作为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极大地提高了资助困难大学生的力度,扩大了资助面。

其次,为最大幅度地资助贫困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需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个人承担的利息数额很低。这些规定,对于因家贫而无力办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贷款方式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力的援助。

再次,在操作层面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表现出基于关怀取向的灵活性。一是被纳人“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允许先办理人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这有力地保障了一部分经济困难大学生在学费不足的情况下也能顺利人学。二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各省在大学生户口所在地办理的一种贷款业务。与在高校内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实际上扩大了申请范围,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功能

制度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指导,是一定伦理

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但反过来看,制度在对利益关系进行规则化、强制化调节的同时也实现着某种伦理要求,具有明显的伦理功能。首先,制度以明确的方式把某种伦理要求直接表达出来,将发源于个体的善导向社会共同体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规范。例如,“诚信”是个体的一种品格,它一旦成为制度所标示的规则,便不仅是参与该项制度活动的个体应该遵守的,而且也是社会群体应该遵循的规范。其次,制度以强制的方式对不符合伦理的行为进行惩治,从而达到扬善的目的。例如,当制度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治时,就是对诚信的褒扬,能够起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实效。最后,制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减少了道德实践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保证了道德行为的养成,使制度所标示的伦理规则最终完成向群体善的转变。这些功能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可以分别从个人和社会道德建设两个方面来考察。

1.对借款大学生个人的伦理要求和行为约束

(1)自立自强。国家助学贷款的根本性质是“助援”,而不是福利。它对经济困难学生执行优惠政策,帮助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大学学业,但并不免除他们的偿还义务。这既对学生提出了自立自强的要求,也是从制度上敦促他们做到自立自强。

(2)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一方面为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了顺利求学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对他们应尽的责任提出了要求。对于不负责任的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将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3)诚信。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贷款,毕业就业后逐步归还贷款的制度。其基础是大学生的个人信用,因此对大学生的诚信,特别是信守还贷条款有明确的要求。不守信约的借款学生,将不仅不能继续享受贷款,还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2.对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传递社会公正、自立自强、负责、诚信等价值观,并以强制性形式保证符合这些伦理规范的行为获得积极有利的结果,从而达到调节利益、规范行为的目的,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探索建立国家信用体系。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发展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建立各类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立失信制约机制,用法律来规范信用关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大学生群体为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对象,对于探索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

1.伦理性的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伦理性方面的不足,首先表现为贷款银行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一部分就业前景不够理想的贫困学生甚至难以申领到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在救助和追求社会公正方面的意义,其根源在于政府救助性质与商业银行营利性质的冲突。当前,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是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它们必然要追求经济效益。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贷款额少,银行管理每笔贷款的手续却一个都不能少,这必然增加了运营成本,银行不愿意办理自然也在情理之中。而且,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考虑到申请人就业前景不明,未来还贷能力不明朗而不予办理,也是无可厚非。然而,政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宗旨是保证贫困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以体现社会公正,提高国民素质,具有公益目的。政府只给政策和银行单独承担风险的运行方式,自然无法使救助惠及所有贫困学子。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如:设立政府专项教育贷款基金,用于补贴商业银行,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同时,尽可能增加教育投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经费的短缺。